11.25 借錢還是騙錢?你要知道借貸式詐騙與民間借貸糾紛的區別

“借錢不還”型詐騙,即借貸式詐騙,是指行為人通過借貸的形式,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公私財物的詐騙方式。此類犯罪多發於親戚、朋友、熟人之間;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借貸式詐騙的犯罪人在歸案後,總是會提出其與被害人之間是正常的借貸關係,甚至提供借條等證據予以印證,此類詐騙因與民間借貸、經濟糾紛相互交織,往往難以區分與甄別。那麼如何區分借貸式詐騙還是民間借貸呢?

借錢還是騙錢?你要知道借貸式詐騙與民間借貸糾紛的區別

區分借貸式詐騙與民間借貸糾紛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之目的。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偏聽偏信某一方,而應當結合行為人的具體行為表現及其他客觀因素加以綜合分析判斷。具體應當審查以下幾個因素:

  一、審查行為人借款前是否具有還款能力

  (1)如果行為人借款前已債臺高築,或沒有任何財產和正當職業,卻大量向人借款,則即使借款時有出具借條,仍可以判斷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2)如果行為人借款前經濟狀況良好,則即便使用了一些欺騙方法如誇大償還能力等獲得了借款,事後因天災、經營虧損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按時歸還借款,但因其所擁有的房產、股票等其他財產能保證出借人利益不受損,因此可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不應認定為詐騙。

  二、審查行為人借款時是否採取了詐騙手段

  (1)詐騙案件中,行為人為了詐騙得逞,在借款時往往會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或虛構借款用於某種投資或營利性活動,或承諾高額的利息,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從而使被害人誤信其能連本帶息還款。

  (2)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因不具有非法佔有借款的目的,往往會告知自己的真實情況和借款用途,很少採用欺騙的方法。

  三、審查行為人借款後的實際用途

  (1)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在騙得財物後通常不打算歸還,因此會在獲得財物後肆意揮霍,如用於賭博、還債、揮霍、放高利貸等。

  (2)民事借貸中的行為人一般會按約定將借款用於做生意、投資等正當用途。

  四、審查行為人不能歸還借款的原因

  (1)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在借款到期後,如果是能歸還而拒不返還,或者是因將借款用於揮霍、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造成無法歸還的,可推斷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2)一般的民事借貸糾紛,借款人不能還款的原因主要是由客觀原因造成的,如經營虧損、不可抗力等。通俗地講,詐騙犯罪的行為人是根本不打算償還,即能還而不還;而民事借貸糾紛是由於客觀原因一時無法償還,即想還而還不了。

  五、審查行為人不能歸還借款後的態度

  (1)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對欠款的事實或以各種理由搪塞應付,或轉移資金、逃避隱藏,拒不返還。

  (2)民事借貸糾紛的借款人在因客觀原因導致不能歸還借款後,會想方設法採取各種補救措施,以彌補和減少被害人的損失。

例如以工程資金需求為名向他人借款,並全部用於償還欠賬和賭博,到期無法償還借款,應認定為詐騙罪。區分行為人“借款不還”的性質,應充分考慮行為人借錢時的主觀故意、有無償還能力以及對所借款項的使用情況等綜合因素。因此此類案件發生,我們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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