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9 離婚時股權如何分割?

離婚時股權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就一方名義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時,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部分或全部股份轉讓給股東配偶的,應經其它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則不同意的股東應購買相應的股權。婚姻法的這一規定和《公司法》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相一致,也就是說,公司股東的配偶並不會因為該股東擁有公司的股東資格,配偶就自動享有相應的股東資格,配偶想獲得相應的股東身份,則必須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按照股權轉讓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由此得出的結論是,夫妻共有的只是股權中的財產內容部分,要想擁有公司的股東資格,則必須和其它人一樣,依據公司法中有關股權變動的程序來處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的第十六條中的規定的內容是雙方協商一致,但如果夫妻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則就只能對股權的財產內容部分進行分割,這也從另一個側面說明,夫妻所共有股權,共有部分只是股權的財產內容部分,而不涉及的股東資格部分。

從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的規定來看,夫妻在離婚過程中可以就共有股權部分的分割進行協商處理。雙方可以對股權的價值進行協商確定,然後由股東一方支付給其配偶相應的折價補償款,這樣處理程序比較簡單,也不步及到股東資格變動的問題;另外一種協商處理方式就是,夫妻就股權的分配達成一致,然後由夫妻雙方共同約定股權的相應價值,再把夫妻雙方的約定及股權價值告知公司其它股東,如果其它股東同意,則通過股權轉讓程序及股東資格變更,股東的配偶成為公司的股東;如果公司的其它股東不同意,則由其它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而夫妻雙方或其中的一方則就股權轉讓所得價款進行分割或補償。

【相關法條】

l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17修正) 法釋[2017]6號 現行有效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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