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託收承付方式:通常情況下發出商品且辦妥託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預收款方式: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之前預收的貨款確認為負債;
(3)需要安裝和檢驗: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前,不確認收入,待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或檢驗是為了最終確定合同或協議價格而 必須進行的程序,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以舊換新方式:銷售的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5)訂貨銷售: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
(6)委託代銷商品:採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託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對於視同買斷方式下的委託代銷,一般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但若委託代銷協議附有退回 條件,那麼委託方應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7)售後回購方式:本質上是一種融資而不是銷售,因此不能認定收入,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 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後回購交易是按公允價值達成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8)售後租回方式:通常不確認收入,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如果售後租回交易認定為融資租賃,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採用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作為折 舊費用或租金費用的調整。
企業售後租回交易認定為經營租賃的,應當分情況處理:
①在確鑿證據表明售後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應 當計入當期損益。
②如果售後租回交易不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
a.售價低於公允價值且未來租賃付款不低於市價,有關損益(售價與賬面價值的差額) 應於當期確認;
b.售價低於公允價值,但若該損失將由低於市價的未來租賃付款額補償的,應將其(售價與賬面價值的差額)遞延,並按與確認租金費用相一致的方法分攤於預計的資產使用期限內;
c.售價高於公允價值的,其高於公允價值的部分應予遞延,並在預計的資產使用期限內 攤銷,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9)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如果企業能夠根據以往的經驗對退貨的可能性作出合理估計的,在發出商品時,將估計不會發生退貨的部分確認收入,估計可能發生退貨的 部分,不確認收入;如果企業不能合理地確定退貨的可能性,則在商品銷售退貨期滿時確認收入。
(10)房地產銷售:自行開發自行銷售的,等同於一般商品的銷售;如果房地產經營商事先與買方簽訂合同且不可撤銷,並按合同要求開發房地產的,應作為建造合同按照建造合同準則的規定確認收入。
【鏈接】分期收款銷售的會計處理原則:如果延期收取的貨款具有融資性質,企業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 通常應當按照其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或商品現銷價格計算確定。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按照應收款項的攤餘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金額進行攤銷,衝減財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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