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8 博白一男子自制假冒洋酒欲出售牟利,被判有期徒刑半年并处罚金3万元!

博白一男子戴某自以为脑子灵活,竟然想到回收高级洋酒瓶自制一系列假冒的威士忌洋酒出售来赚大钱的法子,结果酒没有卖出,人却进了监狱,让人唏嘘不已。近日,博白县法院对该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戴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家住博白县东平镇某村的农民戴某常常幻想自己能早日发家致富,看到卖洋酒能赚大钱,于是其灵机一动决定自制假冒洋酒出售。说做就做,2015年11月份开始,戴某亲自到广东珠三角的夜总会及垃圾场收购洋酒瓶和洋酒包装箱等,然后运回博白县博白镇官田村其租住的房屋内,把洋酒的商标及包装纸箱样本邮寄给他人做出新的商标标识及包装箱;之后戴某用100多度的食用酒精加上色素再配上纯净水加工制作成洋酒,再将重新做的商标贴上,将洋酒包装成箱,欲销售牟利。2016年3月3日,博白县工商局在戴某租住的房屋内依法查扣了格兰苏格兰威士忌(Grant’s)85件(价值57997元)、调配苏格兰威士忌(JOHNNEIWALKER Red label)1件(价值480元)等物品,总价值共58477元。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格兰苏格兰威士忌(调和威士忌)酒精度不合格;经鉴定,上述格兰苏格兰威士忌(Grant’s)、调配苏格兰威士忌(JOHNNEIWALKER Red label)的外观包装等方面与商标注册人的原厂产品不符,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戴某闻风而逃,直至2018年3月2日上午,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龙川站派出所民警才在龙川站进站口查获网上在逃人员戴某。

案经博白县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考虑到戴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又积极缴纳了罚金,根据戴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十分重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通过立法建立了商标管理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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