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0 利潤分配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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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提取

1.根據公司法,“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在必須計提盈餘公積的階段(即法定公積金累計額未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會計無需請示,也無需與其他部門協商,必須按照公司法規定足額提取。

2.在“可以繼續提取”階段(即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高於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以不再提取、也可以繼續提取的階段),要根據股東會決議或上級公司已經決定的政策,結合本企業實際,決定是否繼續提取。

(二)會計處理

會計分錄省略,我認為沒有不會這個分錄的會計,如果有,請別出聲,自己去翻教科書學習。我只講一下法定盈餘公積與決算報表的關係,即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類型。

必須提取階段和股東會或上級公司已經有明確規定需要繼續提取且一貫執行的“繼續提取”階段的法定盈餘公積,需要在當年決算中計提。如果決算是手工處理,則參照資產負債表日後調整事項處理。

繼續提取階段,如果“是否提取”問題是一年一議,則參照任意盈餘公積處理。

二、對股東的分配和任意盈餘公積

對股東的分配和任意盈餘公積在股東會討論通過的期間處理,不在股東會之前的決算中預提,股東會決議後也不調整前期決算。如果股東會在前一期決算報出前做出了決議,需要且僅需要作為披露事項予以披露。

三、國有企業特有的利潤分配

(一)國有資本收益和專項稅後利潤的性質

國有資本收益是國家以股東身份向國有企業收取的投資收益,屬於對股東的分配、是利潤分配範疇,與稅金迥異。

從性質上講,只有中國XX總公司等歸國資委、財政部等直接管理的企業交給財政部的才叫“國有資本收益”,其下屬公司交給總公司的和更低層級公司之間的,只是按照國有資本收益的相關規定收取的投資收益,不是國有資本收益,因為總公司以下企業的資本是“國有法人資本”,相應的其上交的投資收益是國有法人資本收益。由於國有法人資本也屬於廣義的國有資本,因此在日常交流中把國有企業所屬企業上交的投資收益都稱作國有資本收益也無妨,但在對外報送的報表上,不能作為國有資本收益列示。

專項稅後利潤是國有企業利潤分配的一種特殊形式,僅對特殊行業收取且收取的比例、額度沒有國有資本收益那麼固定。

(二)會計處

上述兩項,以及兩項當中的細分小項,會計上均作為對股東的分配處理。不同之處是:國有資本收益是分配上交年度上一年的利潤;專項稅後利潤是分配上交年度當年的利潤——別計較為什麼,沒有理論依據;相反,如果從理論上找依據,稅後專項利潤也應當是分配上一年的才合適。記住這是財政部規定就OK了。

如發生其他類似事項,只要性質判斷為是與股東權利和股權比例相關的,都可以比照對規定的分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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