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0 警惕高息诱饵,防范非法集资!

企业管理人为筹集资金运作企业,以高息作为诱饵,大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最终因为经营不善导致出现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本息;东窗事发后自己身陷囹圄,一众被害人被借资金也无处可讨。

案例剖析

叶某某原为福州某企业集团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经营、管理集团旗下多个企业。2011年前后,叶某某以集团企业需要资金进行周转、扩大生产规模等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群众扩散吸收资金信息,并通过引领参观企业、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等方式游说被害人与其签订借款协议。经过专项审计,其于2012年至2014年间共向158位被害人借入资金本金共计5亿余元。叶某某在向被害人筹得资金后,在一段时间内尚能支付利息,随后因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导致资金链断裂,便无力再向被害人支付利息及本金,其中大部分被害人均未能收回本金,损失惨重。日前,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叶某某提起公诉,仓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本院指控予以支持。

检察官普法

1.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行为人(包括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并且吸收金额、对象人数或者给对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 未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种非法集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合法审批,不具特定主体资格,仍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许诺给付利息等回报的行为。例如,本案中的叶某某,其身份只是某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并不具备相关合法的资质,但是出于公司经营的目的,仍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当所筹资金超过法定立案标准时,其行为便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非法集资的风险或者危害是什么?

也许大家会困惑,我们的个人资金可以放在银行、证券公司或者其他经过合法审批的机构、企业内投资、理财,这种情况就类似这些主体向公众“借钱”并支付相应回报;那么,为什么非法集资这种向社会公众“借钱”的行为却要收到法律制裁呢?且看仓检君简要、浅显易懂地给大家做个分析~

警惕高息诱饵,防范非法集资!

3、如何防止非法集资带来的危害?

警惕高息诱饵,防范非法集资!

温馨提醒

1树立正确的投资观,避免向法律禁止的对象进行投资。

常规的银行、证券机构等投资、理财方式,虽然回报相对较低,但是安全系数高、回报稳定;而社会人员的借款行为,虽会许以高额利息,但却存在着风险大、容错率低的隐患。切莫因急功近利而不考虑资金风险,等到血本无归时再后悔莫及。

2切实把握投资风险。

如果无法抵御高额回报的诱惑,也要尽力了解资金吸收主体的真实经济实力、负债情况、资金运作模式、风险防控能力等,再谨慎作出是否出借资金的决定,切莫因为他人口口相传的“繁荣”或者集资主体刻意展示的“兴旺”而轻易出借资金,将资金风险降到最低。当然,仓检君还是要再强调,不要向法律禁止的对象进行投资。

3及时控制资金风险。

被他人非法吸收资金以后,要及时关注投资动向,一旦发现资金可能出现问题,例如集资人突然无法支付或者拖延支付利息、本金的情况,务必要引起警惕;当然,如果能够尽早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提起诉讼,及时寻求公权力的介入和救济,更能够达到一定的风险控制和止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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