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常熟法院“6·5世界环境日”环境资源保护系列活动

常熟法院“6·5世界环境日”环境资源保护系列活动

每年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今年6月5日是我国第4个环境日,主题是“美丽中国 我是行动者”。

世界环境日期间,常熟法院组织、参加多项环境资源保护宣传活动,用司法力量在全社会普及保护自然环境、珍惜自然资源的理念,助力保护身边的“绿水青山”。

活动一:“两法衔接”——环境行政执法讲座

常熟法院“6·5世界环境日”环境资源保护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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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邵卫刚参加市环保局2018年环境执法保护大练兵部署暨近期重点案件办理情况调度会,并就环保案件办理工作要点作主题讲座,助力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推进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廉洁执法。

常熟法院“6·5世界环境日”环境资源保护系列活动

活动二:“重拳出击”——环资案件集中宣判

6月1日,对三起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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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查处现场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间,在未经审批、无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经营不锈钢酸洗作业,将生产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废水通过墙体孔洞排放至外环境。经监测,该废水中含有总铬、总镍等污染物,该作坊西侧围墙孔洞外侧下方土壤中的总铬、总镍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

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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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捕捉的鸟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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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现场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7年10月至12月3日间,至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双塘村附近的竹林里,采用夜间照明行猎的禁用方法,非法猎得喜鹊、白头鹎、棕背伯劳等野生鸟类共计63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其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作案工具2把弹弓,15颗钢珠、1个头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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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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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捕捉的青蛙

被告人鲁某某于2017年5月底6月初,在苏通大桥东侧的一条水沟内,采用摆放地笼的方式捕捉青蛙27只,后于2017年6月3日在菜市场出售青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上述27只青蛙均为黑斑蛙,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现称“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其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查获的27只黑斑蛙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放生。

活动三:“他山之石”——兄弟法院经验交流

常熟法院“6·5世界环境日”环境资源保护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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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来到常熟法院,就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等内容开展交流学习。

活动四:“街头宣讲”——美丽中国 我是行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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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现场

6月2日,法官赴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2018年“六·五”世界环境日主题宣传,接受市民咨询。

活动五:“巡回审判”——典型案例进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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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至尚湖镇鸳鸯桥村巡回审判被告人吴某某污染环境罪一案,当地私企业主、群众等50余人参与旁听,接受法治教育。

2017年10月至12月初,被告人吴某某在常熟市鸳鸯桥村租用他人场所从事金属表面清洗经营,在未经过环保审批、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将金属配件表面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租用场地南侧渗坑中,后被市环保部门查获。经检测,渗坑内积水中总铬浓度超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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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事业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环境司法是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常熟法院依法履职,加大对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行为的惩处力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关切,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为倡导‘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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