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4 我國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標準

一、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二、案例分析

原告林X與被告陶X君系老鄉及朋友。2017年4月1日,被告陶X君因經營需資金週轉,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於幫忙之心,拿出自己的全部積蓄60萬元借給被告陶X君,被告陶X君出具了借款證明,載明:借款現金60萬元,借期15個月,雙方約定於2018年6月31日結清款項。現已到期,原告經多次催討,被告陶X君至今未歸還。被告陶X君所借款項用於廣州市迎樺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的經營,被告陶X君與被告彭某為夫妻關係且同為公司股東。


依據原告提交的《借款證明》、《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證明》、《中國工商銀行轉賬憑證》、《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的內容,結合證據事實,認定原告向被告陶X君出借了借款594000元,並確認被告陶X君至今尚有借款本金594000元未還。被告陶X君借款後未依約償還借款本金594000元,構成違約,原告有權要求被告陶X君立即償還借款本金594000元。


雖案涉594000元借款產生於被告陶X君、彭某兩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案涉594000元借款用於被告陶X君、彭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務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規定,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彭某對被告陶X君向原告償還的上述594000元借款本金承擔共同清償責任,證據不足。

裁判結果

1、被告陶X君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林X償還借款本金594000元。

2、駁回原告林X其他的訴訟請求。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一) 夫妻共同簽字即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從夫妻共同債務的形成角度,明確和強調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共債共籤”原則可以從源頭上儘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的發生,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後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二) 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國家統計局有關調查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等八大類,分別是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及維修服務、醫療保健、交通通信、文娛教育及服務、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務。家庭日常生活的範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對於上述家庭消費,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 大額債務需債權人舉證為夫妻共同負債

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範圍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債務的負擔系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對夫妻共同債務的簡單總結:

1、老公老婆共同簽字=共同還債。

2、老婆事後追認承認=共同還債。

3、老公個人名義借錢為家裡買日常生活用品(買菜買衣服等)=共同還債。

4、老公個人名義借錢做生意=出借人需要舉證用於家庭=出借人如果舉證失敗=老婆不用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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