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杭州一業主深夜回家砸壞電梯廣告屏,要求物業賠償精神損失費, 你怎麼看?

曹修兵


這個問題爭議不會大,業主毀壞他人財物的故意相對明顯,等待他的會是治安管理處罰的行政責任和民事侵權的賠償責任。該業主如果反對電梯內安裝廣告設施,可以向業委會或業主大會提出意見,如果經過半數業主同意,也可以不在電梯等公共場所懸掛廣告經營。總之,遇到問題,應當通過正當渠道反饋解決,而不能隨性妄為。


守望青衿


廣告公司在小區內放置廣告牌是經過正常途徑安置的,是有白紙黑字合同簽訂的,所以說是合法的。

業主如果對廣告牌不滿意,應當向物業公司反應,不應該私自處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至於業主還想要精神損失費,簡直是無理取鬧的行為


置業小壯


如果做廣告沒通知到每戶每家,那麼㧜掉是必須的,當然需賺精神損失費的!!!


BTLB


棺材裡伸出手,要錢!有這麼無賴之人,聞所未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