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1 鄂爾多斯:在樓梯間為電動車充電等行為將被處罰!

鄂爾多斯:在樓梯間為電動車充電等行為將被處罰!

《鄂爾多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於2019年10月29日鄂爾多斯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經2019年11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現予以公佈,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鄂爾多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月2日

鄂尔多斯:在楼梯间为电动车充电等行为将被处罚!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批准《鄂爾多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的決議

(2019年11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批准鄂爾多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鄂爾多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由鄂爾多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施行。

鄂爾多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9年10月29日鄂爾多斯市第四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平,推進城鄉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新時代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推進、獎懲結合的原則,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長效機制。

第四條 市、旗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其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檢查、評估考核。

第五條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要求,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嘎查村、社區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日常宣傳和引導,組織開展各類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倡導文明新風。

第六條 市、旗區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八條 公民應當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積極參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遵守市民公約、村規民約等文明行為規範。

第九條 各民族公民應當互相尊重,互相學習,和睦相處,自覺維護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

第十條 維護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設施,遵守下列規定:

(一)升國旗、唱國歌和祭奠烈士應當莊嚴肅穆;

(二)觀看體育比賽、文藝演出時,應當服從現場管理,遵守場館秩序,愛護場館設施;

(三)組織廣場舞、露天表演及其他文體娛樂活動時,應當合理選擇時間、場地,使用音響器材不得產生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噪聲,干擾他人工作、學習、生活;

(四)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乘坐電梯先出後進,上下樓梯靠右通行;

(五)不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

(六)不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樓道、樓梯和樹木、電線杆、戶外管線及其他戶外設施上違法張貼、塗寫、刻畫;

(七)不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住宅小區等場所散發商業廣告;

(八)不從建築物、構築物向外拋擲物品,影響環境衛生和公共安全;

(九)不擅自設置停車障礙,私佔公共停車位;

(十)不大聲喧譁、爭吵謾罵、使用低俗語言;

(十一)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包裝物、紙屑、菸蒂、口香糖等廢棄物;

(十二)不攀爬或者跨越圍牆、柵欄、綠籬等設施。

第十一條 維護交通秩序,文明安全出行,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行時,應當停車避讓;

(二)駕駛和乘坐機動車時,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

(三)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不得嬉戲、低頭看手機,遇禮讓車輛應當快速安全通過;

(四)機動車在醫院、學校、居住(辦公)區等噪聲敏感區域和敏感時段不鳴喇叭;

(五)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不得佔用盲道、人行道、健走道和消防、醫療急救等公共通道;

(六)停放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規範有序,服從管理,不得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

(七)駕駛機動車通過積水路段時,應當減速慢行,防止積水濺起、妨礙他人;

(八)駕駛非機動車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不違反規定進入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不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不違反規定載人、載物,不逆向、超速行駛;

(九)不在車道內實施兜售、發送物品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

(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干擾駕駛員安全行車和搶佔座位,主動為老、幼、病、殘、孕乘客讓座;

(十一)公交車、出租車和網約車駕駛人應當文明待客、規範服務,保持車輛乾淨整潔,上下客時依規有序停靠,不甩客、欺客和拒載。

第十二條 厲行勤儉節約,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下列規定:

(一)節約水、電、油、氣等資源;

(二)減少廢氣、廢水、廢物等汙染物排放;

(三)減少塑料購物袋、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洗浴用具等物品的使用;

(四)按照有關規定對垃圾分類投放;

(五)野外宿營就餐時不汙染破壞環境。

第十三條 保護旅遊資源,文明旅遊觀光,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當地歷史文化風貌、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二)保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不得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

(三)愛護文物古蹟,不在文物古蹟上刻劃、塗畫、張貼,不攀爬、觸摸文物,拍照攝像遵守規定;

(四)服從景區景點管理規定,愛護景區景點公共設施;

(五)排隊購票,有序觀光,不逃票;

(六)不驚嚇景區景點的動物,不違反規定向動物投餵食物。

第十四條 維護社區環境,共建社區文明,遵守下列規定:

(一)鄰里之間團結友愛,互相幫助,文明處理矛盾糾紛;

(二)不私接管線,不亂搭亂建,不損壞共用設施設備;

(三)不在住宅小區樓道等業主共有區域堆放物品,不佔用公共綠地種菜,不在公共區域飼養家禽和家畜;

(四)不堵塞他人車庫,不佔用他人停車位;

(五)不在室外擺放懸掛有礙觀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六)裝修裝飾作業,使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娛樂、體育鍛煉等活動時,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七)不在建築內的公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非指定區域停放電動車和為電動車充電。

第十五條 推進移風易俗,建設文明鄉風,遵守下列規定:

(一)喜事新辦,不鋪張浪費,不相互攀比,不惡俗鬧婚;

(二)厚養薄葬,實施文明環保祭祀,不搞封建迷信活動;

(三)文明用餐,合理消費,不強迫性勸酒,不酗酒。

第十六條 共建文明家庭,培育良好家風,遵守下列規定:

(一)弘揚孝德文化,尊敬長輩,贍養老人;

(二)夫妻和睦,男女平等,相互扶持,勤儉持家;

(三)關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培育文明行為習慣,傳承優良家風家訓。

第十七條 依法文明養犬,維護公共安全,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到指定機構申辦登記證,注射疫苗;

(二)攜犬出戶時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牽領,為允許飼養的大型犬、烈性犬佩戴嘴套,主動避讓他人;

(三)及時清理犬隻糞便、制止犬吠,避免擾民;

(四)不攜帶犬隻(導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人員密集公共場所;

(五)不虐待、丟棄犬隻。

第十八條 自覺文明上網,淨化網絡環境,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瀏覽不良信息;

(二)不通過發帖、評論等方式侮辱、誹謗他人;

(三)不編造、傳播虛假、低俗淫穢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

(四)不沉迷網絡遊戲。

第十九條踐行誠信要求,自覺守信履約,遵守下列規定:

(一)誠實守信,正當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不違約、不失信;

(二)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的原則,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交易規則和商業道德,不得製假售假、以次充好,不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二十條 恪守職業道德,愛崗敬業,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範,使用文明、規範用語,尊重服務對象,提高服務水平。

第三章 倡導與鼓勵

第二十一條 倡導助人為樂,在他人出現困難時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倡導公民採取合法、適當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正在實施見義勇為的人員,在能力範圍內予以援助和保護。

第二十二條倡導開展扶貧、濟困、助殘、救災等慈善公益活動,依法保障慈善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鼓勵有關單位和其他組織為開展慈善公益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二十三條 倡導公民參與志願服務活動。鼓勵有關單位和其他組織為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二十四條 倡導全社會關愛空巢老人、失智老人、留守兒童、失獨家庭、殘疾人等社會群體。

第二十五條 倡導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組織、器官、遺體。鼓勵具備救護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鼓勵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設備。

第二十六條 倡導全民閱讀、全民健身、綠色出行、綠色消費、健康生活。

第二十七條 倡導全社會關注心理健康,鼓勵心理諮詢機構和心理諮詢專業人士提供公益性服務。

第四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考評機制,完善公共秩序、環境衛生、交通出行、文化體育、無障礙環境等公共服務設施,保障屬於公共財政支出範圍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所需經費。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制定單位內部文明行為促進措施,建設、完善文明行為促進基礎設施,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公益宣傳,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市、旗區應當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秀志願者、美德少年等精神文明創建評選工作,並按照有關規定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 市、旗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規劃和計劃;

(二)指導、協調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督促、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落實情況;

(四)督導相關單位受理並按照規定辦理有關建議、投訴;

(五)指導、協調新聞媒體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宣傳和輿論監督;

(六)其他有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十一條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宣傳文明行為典型事例,曝光不文明行為,刊播公益廣告,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良好氛圍。

第三十二條 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完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和監督機制,加強對網絡不文明行為的監測預警和分析研判,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網絡信息傳播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納入教育、教學內容,推進文明校園建設,建立文明行為規範,加強師德師風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組織開展學校與家庭、社會的文明共建活動。

第三十四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車站、服務區、旅遊景區、醫療機構、公園、廣場、大型商場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監督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制定並公示文明守則、公約,設置文明引導標識,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公共廁所、無障礙衛生間、第三衛生間、母嬰室、愛心座椅、輪椅等便民設施,保持環境整潔衛生,維護良好秩序,引導、規範文明行為。

第三十五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管理,改進行政執法方式,規範執法行為,推進文明執法,提高執法效能。

行政執法部門之間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機制。

第三十六條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制定統一的信用信息採集和分類管理標準。

建立文明行為記錄制度,將獲得道德模範、優秀志願者等稱號的個人,受到表彰獎勵的文明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拒不履行或者其他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不文明行為,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現信用信息共享。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報送本部門採集的文明行為和不文明行為信息。

第三十七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實施見義勇為、參與慈善和志願服務活動、無償醫療捐獻、關愛特殊群體的行為人進行鼓勵和褒獎,完善相關人員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和條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的禮遇和困難幫扶制度,對生活有困難的道德模範、優秀志願者、見義勇為人員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給予幫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見義勇為的人員及時依法確認。

鼓勵單位在招考聘用工作人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道德模範、優秀志願者、見義勇為人員等先進人物。

第三十八條 各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主管部門和單位可以從熱心公益的人員中聘請文明行為義務協管員、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和不文明行為勸導工作,促進社會文明進步。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或者建議,勸阻不文明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和舉報發現的不文明行為,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文明行為促進法定職責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噪聲,干擾他人工作、學習、生活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警告後拒不改正的,處20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七項規定,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住宅小區等場所散發商業廣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八項規定,從建築物、構築物向外拋擲物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清除,並處50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九項規定,擅自設置停車障礙,私佔公共停車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項規定,大聲喧譁、爭吵謾罵不聽勸阻的,由公安機關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項規定,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包裝物、紙屑、菸蒂、口香糖等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予以警告,責令當場清理,並可以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嬉戲、低頭看手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佔用盲道、人行道、健走道等公共通道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九項規定,在車道內實施兜售、發送物品等妨礙交通安全行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堵塞他人車庫,佔用他人停車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在室外擺放懸掛有礙觀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裝修裝飾作業,使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娛樂、體育鍛煉等活動,干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警告後拒不改正的,處20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在建築內的公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非指定區域停放電動車和為電動車充電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攜犬出戶時未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牽領和為允許飼養的大型犬、烈性犬佩戴嘴套的,由公安機關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四項規定,未及時清理犬隻糞便的,攜犬進入人員密集公共場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200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因不文明行為接受處罰時,行為人主動減輕或者消除違法行為後果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已經作出處罰的,行為人主動申請參加社會服務,經相關主管部門同意並完成相應社會服務的,可以折抵相應的罰款數額。

第四十六條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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