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1 關於“工傷”的幾點基礎知識,不要聽用人單位怎麼說?國家早已立法

在工作的時候往往會出現工傷,職工或親屬對於社會的保險行政部門,會做出工傷認定不服,然而我們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行政複議,

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有關部門進行重新的工傷認定。

關於“工傷”的幾點基礎知識,不要聽用人單位怎麼說?國家早已立法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單位或個人,對社區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鑑定結論不服的,允許在收到本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像省、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一次的鑑定申請,區、省、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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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勞動能力鑑定做出之日起一年之後,工作人員的工傷或其直接親屬、現在經辦機構或者單位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允許申請勞動能力的複查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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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之後,允許向管轄權的勞動爭執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以內做出仲裁裁定,

案情複雜,仲裁委員會批准,仲裁期限允許延長,不可以超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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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對於仲裁不服或仲裁機構超過的期限沒有做出裁決的,允許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進行起訴法院接受後,大概在6個月之內做出裁決,有一些特殊的情況需要延長時間,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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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對法院裁決不服的,允許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以內向一級法院提起上訴。法院裁決後,用人單位不按照判決結果執行,親屬或者工傷職工允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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