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7 23张“环保罚单”,465.12万元罚款,这部行政法规你一定要知道!

2018年以来,玉环市环境保护局通过“蓝天保卫战”、“护水斩污”、“环境执法百日攻坚”、“双随机”等一系列专项行动,不断加大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69件,罚款874.3556万。其中,因违反“起步价”20万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有23家,罚款465.12万元,占罚款总额一半以上。


23张“环保罚单”,465.12万元罚款,这部行政法规你一定要知道!


下面,玉小保带大家回顾五个典型案例

23张“环保罚单”,465.12万元罚款,这部行政法规你一定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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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7号

玉环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楚门镇某家具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家具生产,主要工艺为喷漆、木工、打磨工艺,现场未建污染防治设施,喷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该企业未建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家具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市环保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1.53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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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4日

玉环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芦浦镇某汽配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报批环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水抛生产。据悉,该企业柴油机凸轮轴生产线技改建设项目经过环评审批且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该项目不包含水抛生产工艺事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市环保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0.03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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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4日

玉环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大麦屿街道某管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天然气管件生产项目及水抛生产线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市环保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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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1日

玉环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沙门镇某贸易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候,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海沙淡化、石料加工生产,现场未建粉尘收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管道排放地面及海域。同时,该企业环评批复中并不包含海沙淡化及石料加工项目事实。该企业未建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海沙淡化及石料加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市环保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1.23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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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30日

玉环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清港镇某钢化玻璃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钢化玻璃的加工及制造,车间未建降噪设施,厂区内西南角有一台异型磨边机有少量废水外溢至厂区外环境。该企业未建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玻璃制品加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市环保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0.364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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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从原先的10万元以下罚款变成了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企业违法成本大大提高。不仅要在生产、排污环节规范自身行为,也要确保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合法到位。


现在,玉小保对其中重点条款作出整理,

以供广大企业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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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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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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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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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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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第一款

23张“环保罚单”,465.12万元罚款,这部行政法规你一定要知道!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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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23张“环保罚单”,465.12万元罚款,这部行政法规你一定要知道!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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