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6 徐明:中小投資者保護應有特殊制度安排

□本報記者 彭揚 徐昭

26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總經理徐明在首屆中小投資者服務論壇上表示,對資本市場投資者的保護尤其是廣大中小投資者的保護,在立法上仍有許多亟待加強的地方,制定一部更加細緻的,層次更高的《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條例》顯得更加迫切。

對於制定條例過程中應該考慮的問題,徐明認為,條例體系方面,要注重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的法律邏輯。要按照總則、投資者的權利、投資者的適當性、相關參與人的義務、投資者保護機構、投資者保護基金、投資者救濟、附則的邏輯,緊緊圍繞著投資者及其保護所涉及的各個方面展開。

被保護主體方面,徐明強調,要特別重視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在制度設計上應有特殊的安排。要充分考慮我國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眾多、高度分散且長期存在實際情況。高度分散的中小投資者在證券市場作為一個個獨立的個體,很難聚合形成整體力量來保護自身利益。他們的資金實力、投資能力、信息渠道、專業知識、法律意識、理性程度、風控水平總體較弱,在證券市場上時刻面臨著風險,面對起伏不定的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大多跟著證券市場波動,更易成為資本市場違法行為的最終受害者。

因此,在制度安排上要特別注重針對中小投資者的事前預防性保護與事後救濟性規定。一是要細化投資者的適當性管理的分類,嚴格投資者身份;二是要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用,示範引領中小投資者知權、行權、維權;三是要確立先行賠付制度和示範判決制度,減少投資者保護的成本、提高投資者保護的效率,擴大投資者保護的範圍;四是安排好投資者保護基金,使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救濟能落到實處。

保護機構方面,徐明認為,要確定投資者保護的公益機構的性質、地位和職能等,充分賦權。設立專司中小投資者保護的公益性機構是中國證監會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根據我國資本市場的實踐所進行的重大創新,對於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實踐證明,國家設立的這一投資者保護公益機構開闢了一條極具中國特色的投資者保護新道路,得到了各方充分認可。正在修訂的《證券法》也從法律上對國家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進行了規定。但僅僅《證券法》的規定還較為原則,應在行政法規中將投資者保護機構細化,詳細規定其性質、地位、職責、權利的行使、義務的履行、相關單位的協助、組織構架、運作機制、經費來源和使用、業務規則、監督和禁止行為等,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賠償基金方面,徐明認為,要充分發揮好保護基金的作用,讓投資者的民事賠償能落到實處。儘管人民法院在資本市場民事賠償案件中,已經廢除了行政處罰前置程序,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並沒有完全做到。在此情況下,如果行政罰款先於民事賠償,法律規定的民事賠償優先於行政罰款和刑事罰金就無法落實;另一方面,在侵權行為人因無法財產或財產暫時無法到位,投資者的民事賠償金也無法落實。

因此,如何使廣大中小投資者的損害賠償金真正落實到位,是目前急需解決的問題。一方面要落實民事賠償優先的法律規定,另一方面應當進一步發揮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作用,讓投保基金取之於市場用之於市場,在投資者民事賠償金一時難以實現時,由投保基金先行墊付,並取得受害投資者的代為求償權。要在《條例》中對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建立、來源、管理、分配、使用、監督等作出較為細緻的安排。

此外,徐明認為,條例在規定投資者保護基本問題的同時,還要認真總結我國資本市場28年來投資者保護的經驗和創新舉措,將實踐中好的經驗和做法在條例體現出來,比如持股行權制度、多元化解糾紛機制、小額調裁機制、先行賠付制度、行政和解制度、支持訴訟制度、示範判決制度、證據認證制度、集中管轄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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