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8 人身险诉讼中,能否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按《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如果,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人身保险纠纷,起诉至法院,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能否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人身险诉讼中,能否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保险法

在《保险法》一般规定的第十二条中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按该条规定,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该条表述为“保险金”。由于《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都是支付保险金吗?事实上,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存在区别的。

1、在《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部分的条款规定中,都是规定保险公司支付给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保险金。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除具有财产补偿性质的之外,由于人身无价,按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也就是说人身保险合同中支付的是保险金。

人身险诉讼中,能否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

2、在《保险法》财产保险部分的条款规定中,都是规定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即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如《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负有依法依约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在财产保险中表现为支付赔款,在人身保险中表现为给付保险金。

人身险诉讼中,能否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在人身险诉讼中,如果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那么,这个诉讼请求属于财产保险范围,而诉讼标的法律关系是人身保险合同关系,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法律关系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按该条规定,由于当事人在人身险诉讼中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坚持诉讼请求为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那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被法院驳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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