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0 李興玉辦案札記|白鬍子老漢釋疑案

1953年,我在大寧縣法院任審判員,當時辦案依據的法律不多,主要是根據一些條例和政策。如辦民事案件則依據十六字方針:“深入群眾、調查研究、就地解決、調解為主。”據此,我們受理民事案件後,不是坐堂問案,而是攜捲到當事人所在地處理。曾有一起案件給我我留下很深印象,至今仍記憶猶新。

李興玉辦案札記|白鬍子老漢釋疑案

張保和劉清分別住在東西兩個院內,兩院中間有10餘米寬的一塊空地,兩家均想在這片空地內建房。都說這塊地是自己的,因此起訴到法院。

我到該村後看了現場沒有發現什麼證據,訪問村幹部也說不知地界在哪裡。我想這個院都是很古老的房子,老年人可能知道點情況。於是我就訪問老人,有的說好像中間有個牆,有的說記不清了。最後訪問到一個80多歲的白鬍子老漢,他說:“過去建房兩個院中間要打牆,打牆時要紮根基石,你在這塊空地上挖,如挖出根基石就是當年的地界。”於是我就叫上村幹部和雙方當事人,到爭執的空地上挖,大約挖了一尺多深看見了石頭。我說:“這就是你們兩家的地界。”當事人雙方都無異議,於是我作了筆錄,寫了調解書。就這樣爭執了多年的糾紛,幾個鐘頭就解決了。

李興玉辦案札記|白鬍子老漢釋疑案

由此,我認為處理民事糾紛,應該重證據,而要獲取證據就應深入群眾,調查研究,同時要儘量調解,避免當事人因此而結仇。事實證明,有的糾紛由於處理不當,矛盾激化,甚至發生人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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