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1 应以穿透式监管应对数字货币发展

应以穿透式监管应对数字货币发展

访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

本刊记者 王婧

数字货币的发展之势不可挡,但由此而来的是滞后的监管已经无法适应现实需要。数字货币将向何处去? 监管又应当怎样调整?就此,我们专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教授。

以积极态度看待数字货币发展

记者:您如何看待数字货币和ICO的发展?

杨东:数字货币和ICO的发展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区块链等技术的革新所共同催生的金融创新,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经阶段,尽管目前短期内相关领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但是不能以此为理由否定其正面价值,而应当对相关行业和从业者进行正面和积极的监管与引导,重新探讨相关领域的监管前景,从立法角度进行顶层设计,为虚拟货币的健康发展助力。

目前虚拟货币的发展还在探索阶段,发展中出现的诸多难题不是否定其发展前景的理由。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现实需要政府积极参与,引领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有序开放市场,建立开放的监管机制,采取积极态度促进行业发展。

记者:世界上已经有一些国家可以使用比特币去购买商品,是否意味着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具有货币属性?

杨东:虚拟货币是否具有货币属性,实质是虚拟货币是否满足货币的法律定义并履行货币职能的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虚拟货币不符合货币或金钱的法律定义。货币的法律概念是基于国家承认,显然虚拟货币目前并不符合这一条件。

从经济视角看,虚拟货币尚未完全履行货币的三个经济职能(价值储藏、交换媒介、记账单位)。虚拟货币的价格波动较高,限制了其可靠储值的能力;虚拟货币目前规模较小且接受范围有限,限制了其作为交换媒介使用的能力;截至目前,鲜有证据表明虚拟货币能作为独立的计价单位。

因此,虽然世界上已经有一些国家可以使用比特币去购买商品、表明实际上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已经具备了一部分货币的职能,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还没有满足货币的要件,并不具有货币属性。

升级对数字货币的金融监管

记者:您如何看待和理解央行之前发布的《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公告》?

杨东:《通知》明确了比特币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限制了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对于比特币相关活动的参与;但是《通知》也认为,“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所以比特币并没有被国家禁止,个人、一般商户、互联网公司等非金融支付机构参与比特币买卖合法合规,只是需要认识到比特币存在的风险,避免过度炒作。

《公告》关于禁止ICO的规定,则是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视角。《公告》还要求任何平台不得提供法币与虚拟货币交易的服务,实际上是禁止了交易平台提供集中交易、信息中介的服务,但并没有禁止公民个人之间对虚拟货币进行交易。

综合来看,二者是分别出于不同目的而制定,旨在解决不同的现实问题,彼此之间不矛盾。

记者:炒作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多在场外交易进行,特别是2017年9月4日之后,一些大型的交易所也搬移到了海外,以此规避政策风险,但比特币的场外交易一直在进行。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层是否应当考虑升级监管?或者另寻途径进行有效监管?

杨东:ICO项目出走国外后,金融消费者保护形势更加严峻。央行、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基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立场应当也会采取措施进行监管。

从学术角度,我们建议: 第一,对于涉嫌犯罪的ICO项目根据刑法的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性管辖原则坚决追究责任。第二,通过监管账户,实现对监管数据的触达、辨别和获取,对线下黑色转账也加强监管。第三,针对海外ICO项目,加强外汇风险管理和交易管理,监控外汇流向,审核外汇的真实用途。第四,加强穿透式监管。针对符合“证券”特征的ICO项目,无论其对外如何表述,都依据证券的相关规定要求加以监管。第五,与世界上已经将虚拟货币交易和ICO纳入法律监管体系内的国家或地区开展跨境合作。第六,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有问题的境外ICO项目,无论其运营主体和主要负责人国籍如何,都将其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列入黑名单,禁止或部分限制其今后在境内开展活动、从事相关金融业务。

应当加强穿透式监管

记者:您对于数字货币以及ICO的下一步监管有何建议?

杨东:对于数字货币建议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纳入法律监管的体系之内,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标准,确保平台的内部体制安全。具体而言:

第一,建议立法承认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合法性并采取牌照制度进行管理;明确各种币的性质,将其纳入法律监管的体系中。第二,对交易平台设置相应的行为规则和信息安全规则。第三,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采取许可制管理,采取牌照管理的方法,严格确立准入门槛,运用审慎监管的方式对交易平台带来的风险进行事前防范。第四,与自律组织协作。鼓励自律监管机构发挥作用,加强监管技术力量。第五,对交易平台引入技术驱动型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实时控制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风险。第六,引入和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只允许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购买和投资虚拟货币,将无法承受相关风险的主体排除出投资者的范围。

对于ICO的建议:第一,对于本质上属于证券模式的ICO,应当适用证券的监管办法进行监管。目前,证监会正在考虑重开股权众筹试点,即试点证券小额公开发行注册豁免制度。第二,对于非证券模式的区块链项目,应将区块链和交易场景更好地结合起来,例如迅雷“玩客云”。对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项目予以鼓励,同时防范交易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第三,建议引入监管科技,运用“监管沙盒”等方式引导合规ICO项目。第四,进一步细化民法典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规定,明确民事主体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内容。第五,加快推进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与发行准备工作。

记者:您如何看待未来数字货币的发展?

杨东:比特币等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是人类社会未来发展的方向。货币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从金属演变为纸质,再进化到现在网络空间中的货币体系,这是一种必然趋势。比特币尽管存在许多问题,但仍然蕴含着技术和制度价值,是数字货币载入历史的一次实践。

现在最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如何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更好地监管和规范比特币,为此,需要探索一套新的监管机制,及时转换理念,促成安全与效率、稳定与发展、创新与消费者保护之间新的平衡。应当精准、及时、全面洞悉创新金融业态之本质,加强穿透式监管。建立金融合规、场景依托和技术驱动三位一体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引导金融科技服务于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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