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辱罵、毆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員?該!——貴州高院發佈第二批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件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全省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嚴懲妨害預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犯罪,近期審結一批涉疫情犯罪案件,有力維護全省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大局穩定。

一、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辱罵、毆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員?該!——貴州高院發佈第二批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件

湄潭縣黃某某、向某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2020年3月2日,湄潭縣人民法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黃某某、向某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當庭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判處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2017年以來,被告人黃某某與被告人向某某夫妻在餘慶縣收購各類野生動物並出售,同時將未出售的野生動物放入冰櫃內儲存,後二人被餘慶縣森林公安局查獲。經清點,二人在冰櫃內儲存的各類野生動物死體94只(頭、條)。經鑑定,其中3只野生動物為紅腹錦雞,屬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湄潭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向某某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二人的行為均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二、詐騙案

辱罵、毆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員?該!——貴州高院發佈第二批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件

平壩區田某某詐騙案

2020年2月25日,平壩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田某某詐騙案,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責令被告人田某某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29541元。

2020年1月30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被告人田某某在無口罩貨源的情況下,在互聯網上截取他人的營業執照、銷售口罩等圖片轉發到其微信朋友圈,並虛構有大量口罩現貨銷售,詐騙被害人羅某某、楊某某人民幣五萬餘元。

平壩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不僅侵害了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同時對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不良影響,應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三、妨害公務案

辱罵、毆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員?該!——貴州高院發佈第二批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件

1.湄潭縣陳某某妨害公務案

2020年2月24日,湄潭縣人民法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陳某某妨害公務案,以妨害公務罪,當庭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湄潭縣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決定,湄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派工作人員在湄江街道玻璃廠廉租房開展疫情防控工作。2020年2月12日16時許,被告人陳某某從湄潭縣抄樂鎮回到湄潭縣湄江街道茶海路玻璃廠廉租房小區門口,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對陳某某外出情況進行了解登記。期間,陳某某與工作人員發生爭執,並用拳頭毆打工作人員頭面部,致工作人員鼻子出血。

湄潭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2.榕江縣吳某某妨害公務案

2020年2月25日,榕江縣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吳某某妨害公務案。以妨害公務罪,當庭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拘役三個月。

2020年1月28日,根據榕江縣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關規定,仁裡鄉通倒村委在仁裡鄉通倒村寨門設立預防新冠肺炎防控卡點。2020年2月7日18時許,吳某某等人慾進入通倒村在通倒村防控卡點被疫情防控人員勸阻,吳某某因醉酒不聽勸阻,強行硬闖卡點,並辱罵、毆打工作人員和執勤民警,導致防控卡點無法正常工作。

榕江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辱罵、毆打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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