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暴力欺壓百姓!安徽一幼兒園負責人被公訴!

為謀私利、洩私憤多次使用暴力及軟暴力欺壓百姓,擾亂教育市場,

近日,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磊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提起公訴。

經查,2014年以來,被告人李磊在經營森德幼兒園和擔任森德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期間,為洩私憤,多次指使被告人翁策、李紀洋、張永遠、魏巍、陳義、張鈺冰等人,採取毆打、打砸等暴力手段和恐嚇、潑漆、滋擾、跟蹤等軟暴力手段,對多名被害人實施不法侵害,涉嫌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同時,李磊虛增設備採購價格,騙取政府補助資金,以出售相關設備之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被告人李磊糾集翁策、李紀洋、張永遠、魏巍、陳義,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給六安市幼兒教育行業造成了不良影響,同時嚴重破壞了六安市裕安區的招商環境,形成以被告人李磊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檢察機關認為

被告人李磊多次隨意毆打、恐嚇他人,情節惡劣;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國有資產,數額特別巨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翁策、李紀洋多次毆打、恐嚇他人,情節惡劣;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永遠多次毆打、恐嚇他人,情節惡劣;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鑑於其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故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

被告人魏巍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陳義、張鈺冰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單位安徽森德自動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被告單位刑事責任。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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