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0 最高院告訴你:離婚時孩子歸誰,套用撫養權“公式”就行

作者 | 槐城 張洋

在“我律師”線上法律服務平臺上,夫妻離婚時怎麼爭奪孩子撫養權,一直是排名靠前的熱點問題。那究竟在夫妻離婚時,要怎樣才能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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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孩子撫養權鬧上法庭

有這麼一個案例。

郭媽與焦爸原是夫妻,2012年3月30日經法院調解離婚,確定婚生女焦小某(2009年2月28日出生)由焦爸負責撫育,焦爸現已再婚。

沒過多久,郭媽以焦爸對焦小某照顧不周、不配合其探望等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焦小某由自己撫養、焦爸每月給付撫養費3000元至焦小某年滿18週歲。

在法院庭審過程中,經法庭徵詢焦小某意見,孩子表示願意與媽媽一起居住生活。原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婚生女焦小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變更由郭媽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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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這麼判

一審判決後,焦爸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郭媽在離婚時不要孩子,且不支付撫養費,沒有盡到母親的義務。

焦小某現已上幼兒園,受到家人深情厚愛,原判變更撫養權不利於焦小某的身心健康。同時提出,一審法院曲解了焦小某的真實意思,其所陳述“願意隨媽媽一起生活”係指願意隨繼母一起生活,而非親生母親郭媽,故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

在二審法院審理中,法庭曾與焦小某見面交流,發現其就本案訴爭問題,尚不具備足夠的認知與表達能力。

二審經審理認為焦爸與郭媽離婚時,有關子女撫養問題已於2012年3月經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調解書確定。離婚後至今,雙方亦依照此民事調解書執行。

最高院告訴你:離婚時孩子歸誰,套用撫養權“公式”就行


目前焦小某在焦爸撫養下已經上幼兒園,平時也能夠受到爺爺、奶奶照顧,生活環境比較穩定。現郭媽與焦爸撫養能力相當,其生活條件亦未明顯優於焦爸,且郭媽未提供有力證據證明焦某在撫養焦小某期間存在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

因此,法院認為焦小某由焦爸撫養更為適宜。父母雙方離婚後,在短時間內變更撫養關係不利於維護焦小某相對穩定的生活環境,也會對其正常的生活和成長產生影響,故郭媽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焦某所提上訴理由,法院予以支持。

二審法院終審判決:一、撤銷原判決。二、駁回郭媽之訴訟請求。

此類案件的裁判規則,也是確定孩子撫養權的公式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母親沒有沒有特殊情況的,一般隨母方生活。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2、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個別地區為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總之,一切的前提是在考慮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所以法律規定甚至,

只要有利於子女,即使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也可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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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師建議

如果想有效獲得孩子的撫養權,應該注意收集如下證據予以證明:

1、健康狀況適合撫養孩子,文化水平、工作崗位和經濟收入能給孩子提供比對方更好的條件。一般要提供工資收入明細、學歷證明等證據。

2、注意收集跟孩子日常相處的資料,例如照片、視頻等證據。能證明自己作為爸爸或媽媽平日裡陪伴孩子比對方更多,這既能表明想要撫養孩子的決心,又能表明在離婚前後需要維持孩子一直以來由誰照顧的穩定性,不可輕易改變孩子的成長環境。

3、一般情況下,兩歲以下的孩子更適合由媽媽照顧。但到了孩子能夠清楚表達自己意願的年紀後,法院會充分考慮孩子的個人想法。

並且孩子到了性別認同的年齡,同性別的孩子與同性別的父母,更容易溝通,所以男孩或女孩最終由爸爸或媽媽撫養的更多。

4、有多個孩子需要確定撫養權時,要考量這兩個孩子實際年齡相差的大小。不是大孩子歸爸爸、小孩子歸媽媽,也不是一方一個這麼簡單。如果兩個孩子年齡相差不大,不宜分開撫養,那法院判給一方的可能性比較大。

概括一句話,一切都會以孩子的身心健康為核心,確定孩子的撫養權,也就是說能夠給孩子提供更好的物質條件,更好的精神培育,誰就更有可能獲得撫養權。

法律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201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四十九起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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