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4 取消最低評標價法???

取消最低評標價法???

【摘要】

財政部對一份建議的答覆不應遭到斷章取義的誤讀

採購價格歷來都是社會關注的焦點。一段時間以來,個別媒體錯誤地理解了《財政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2938號建議的答覆》,並據此作種種斷章取義的解讀,使得“取消低價中標”“取消最低評標價法”等不實消息在招標採購圈不斷髮酵。本報特刊發有關專家的稿件,以正確引導輿論,客觀評價“最低價中標”“最低評標價法”的功過。

正確理解“最低評標價法”

■ 嶽小川

財政部在答覆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2938號建議時表示,擬調整低價優先的交易規則,研究取消最低價中標的規定,取消綜合評分法中的價格權重。有些媒體據此報道的財政部稱擬取消“低價中標”的說法,實際上誤讀了財政部的觀點。

“符合需求、價格最低”是政府採購一直以來的原則,這是由財政資金的公共屬性和政府服務人民的初心決定的。我國自1998年實行政府採購制度以來,占主導地位的輿論呼聲都是“杜絕天價採購、反對豪華採購、制止只買貴的不買對的”等。財政部的相關回復中並沒有提出要取消最低評標價法,而是提出要採取措施,通過加強需求管理和履約驗收、建立用戶對供應商的評價機制、研究取消最低價中標及綜合評分法中的價格權重規定等措施,著力解決政府採購活動中存在的低價惡性競爭等問題。

Ø 最低評標價法不等同於最低價中標

國際上普遍認為,招標的本質就是價格的競爭,就是在投標滿足招標人要求的前提下,最低價格的投標成交。最低評標價法是國際上對公開招標默認的評標方法。以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為例,工程和貨物招標項目(Request For Bid,RFB)的評標方法只有最低評標價法,即經評審的最低價為中標人。只有投標差異較大且無法統一的項目,例如EPC工程總承包、信息系統集成以及諮詢服務項目(Request For Proposal,RFP),才可以採用綜合評估法。

最低評標價法作為一種國際通用的評標方法,在國際上普遍用於工程和大宗貨物招標的評審,在我國常用於具有通用技術要求、規格標準統一的工程和設備材料招標的評審。國際上之所以廣泛採用最低評標價法,是因為這種方法簡單明瞭、客觀量化,投標人在完全公平的環境下競爭,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圍標、串標、招標人虛假招標和招標“走過場”等不良現象的發生。

當前社會上很多人對最低評標價法提出質疑,認為最低評標價法是造成惡意低價搶標和導致劣質工程的根本原因,這實際上完全開錯了藥方。

惡意低價搶標現象和劣質工程,是當前投標人誠信缺失、招標人對工程監督不到位、驗收走過場、處罰過輕等因素造成的,也不排除一些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人通過偷工減料非法獲利等原因。而評標方法只是一種工具,就像農民用鋤頭挖土、用鐮刀收割一樣。最低評標價法應該用於具有通用技術要求、規格標準統一的工程和設備材料招標,而對於複雜的、標準不統一、差異較大的工程和設備,則應選擇綜合評估法進行評審。

對於這兩種評標方法的差別和應用,業界已有共識。近兩年出現的關於最低評標價法的非難,很大程度上其實是某些利益集團對輿論的誤導造成的。

Ø 國外對異常低價中標行為的規制

首先,國外的誠信體系建設比較成熟,對於不誠信的投標人有著嚴格的市場準入限制和嚴厲的處罰措施。一般情況下,投標人不敢也不會低價中標後不履約或者通過偷工減料牟取利益。

其次,先以低於成本中標再通過高水平管理索賠獲得補償是國際工程招標投標的通行做法。國際工程招標都是按照菲迪克條款簽訂合同的。菲迪克條款對於發包人不履約有著嚴格的限制和明確的費用補償要求。由於工程施工中經常出現發包人不嚴格履行合同的情況,這種情況下,承包人就可以向發包人提出索賠。因此,即使投標人以低於成本的價格中標,也可以通過精細化管理節省開支,或者通過合理合法的手段,例如工期索賠、費用索賠、工程變更、不平衡報價等,獲得額外的利益補償。

最後,國外對投標人的投標都是以信任為基礎的,不假定異常低價就是不合理的,也不預設投標人會通過偷工減料損害招標人利益。當然,為了使招標人的利益避免遭受低價中標人惡意行為的損害,通常招標人可以採取提高履約保證金、加大違約處罰、改變付款條件等對應措施。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約定,如果投標人的報價低於某個既定的標準,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供證明、擔保或改變支付條款的方式,規避風險。

Ø 價格高低不是供應商能否履約的關鍵因素

近兩年政府採購領域出現的“一分錢中標”案例,包括供應商以0.01元中標預算495萬元的廈門市政務外網政務雲服務項目、供應商以0.01元中標預算892.95萬元的遼陽市信息中心公共信息資源共享平臺硬件建設項目等,最終都以供應商履約且通過驗收而劃上句號。這些案例有力地證明了一點,即價格高低不是供應商能否履約的關鍵因素。

供應商作為市場中以追求盈利為主要目標的主體,對於利益的追求是沒有止境的。供應商並不會僅僅滿足於不虧損。只要條件允許,成本為1元錢的貨物可以賣到1萬元;相反,為了某種目的,成本為1萬元的貨物也可以只賣1元錢。因此,有人認為只要供應商以高於成本的價格中標就會誠信地履行合同的看法,要麼是太天真,要麼就是別有用心。實際上,無論中標價格高低,能夠促使供應商誠信履約的因素只有三個,一是招標人的監督,二是供應商對法律責任的畏懼,三是供應商的良心。而價格與供應商是否誠信履約沒有關係,中標價格再高或再低,都不會對供應商履約與否產生影響。

Ø 供應商的價格策略取決於價格評審方法

供應商的價格策略完全取決於招標項目的價格評審方法。我國工程招標常用的價格評審方法是基準價法或基準價浮動法。在這種價格評審方法下,投標報價的依據不是投標人自身的產品生產成本,而是其他投標人的價格。投標人必須準確判斷其他投標人的價格,並且據此確定自己的投標價格,爭取自己的投標價格處於距離基準價最近的位置。

在一個項目中,如果預計其他投標人的報價都可能是500元左右,那麼即使這個投標人自己的生產成本只有100元,他也應按照500元報價。這種情況下的報價不如說是一種博彩,就像賭博中的押大押小、押單押雙,把投標變成了賭博。有的地方乾脆採用符合性審查後抽籤確定中標人的方法。正是由於這種評標方法,投標人為了準確掌握其他投標人的價格,紛紛採用找人圍標或者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的做法,這就是工程招標圍標和串通投標現象屢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而政府採購項目的價格評審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低價優先。因此,投標人報價要爭取最低的價格,以便取得價格評審的優勢。價格優勢與技術、商務等因素結合後形成綜合評審的得分,得分最高的為中標人。這種評審方法是相對科學的。具有價格優勢的產品往往在技術上處於劣勢,在價格上處於劣勢的產品往往在技術上具有優勢。經過綜合評審後仍然佔優的投標人,必定是“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標要求”的投標人。選擇這樣的投標人為中標人,是符合政府採購的科學擇優原則的。

在政府採購項目中,投標人投出低價是一件極為正常的事情。如果投標人投出高價反而是不正常的,要麼是供應商圍標,要麼是採購人指定了產品品牌和型號,要麼是採購人與供應商串通的結果。

至於低價是否就是惡意,在評標階段是無法判斷的。只有供應商低價投標且中標,然後不簽訂合同或者提出不合理條件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或者不履行合同或以次充好、偷工減料,或者在驗收時以欺騙手段矇混過關等情況發生,才屬於惡意低價投標。僅僅因為投標人以大大低於其他投標人的價格投標就認定為惡意低價投標是不科學的,也是不合理的。

Ø 完善後續管理舉措至關重要 

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明確,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採用綜合評分法的,價格分統一採用低價優先法計算;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佔總分值的比重(權重)不得低於30%,不得高於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佔總分值的比重(權重)不得低於10%,不得高於30%。該文件的相關規定自執行以來,在節約政府採購資金、杜絕財政資金浪費方面效果明顯。

如果取消綜合評分法中價格權重的限制和最低價中標的原則,而又缺乏後續有效的監督管理手段,“天價採購、豪華採購、只買貴的不買對的”等現象很可能會捲土重來,採購蘋果手機代替U盤、採購豪車作為公務用車的現象可能再次出現。浪費納稅人的血汗錢是對廣大人民群眾的挑戰,屆時引起不滿的就是全體納稅人。

(作者單位:中機國際招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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