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6 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无力赔偿 新野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2014年9月28日,被执行人李某驾驶一辆套牌二轮摩托车与受害人苏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该事故造成苏某经住院治疗仍落下终身残疾。新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李某应赔偿苏某各项损失合计15万余元。

新野法院执行立案后,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财产及家庭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李某名下无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法官走访及询问,李某本人离家出走,长期外出,出走后也一直未与家人联系,家里只有其祖母、父亲两人,且其父患有精神疾病,不能正常劳作,无固定收入,其祖母高龄74,患有多种慢性病,勉强依靠政府低保维持基本生活,仅有瓦房两间,且年久失修,破败不堪,毫无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6月29日,经合议庭合议,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点评:交通事故案件是民事案件执行中执行率较低的一大洼地。本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且无法联系,加之被执行人家庭本身就依靠国家的低保政策勉强维持生计,根本无财产可赔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由于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需要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前提条件,正所谓将军难打无兵之仗,在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的情况下,法院根本无法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自然也就无法兑现。(决策探索杂志 记者刘振伟 通讯员赵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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