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7 “e速贷”涉案相关人员的二审刑事判决书:简慧星获刑9年半

7月17日消息,日前,“e速贷”涉案相关人员的二审刑事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公布。根据裁判文书,广东省高院决定驳回简慧星等3人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简慧星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e速贷”涉案相关人员的二审刑事判决书:简慧星获刑9年半

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简慧星、方溪、郑雅芝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借贷平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简慧星还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累计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其行为又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对上诉人简慧星所犯二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在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上诉人简慧星是犯意提起者、组织实施者及主要获利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方溪、郑雅芝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简慧星、方溪、郑雅芝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上诉人郑雅芝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宣告缓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简慧星、方溪、郑雅芝上诉及简慧星、方溪的辩护人所提辩护理由,经查均不能成立,要求二审对简慧星及方溪从轻改判、对郑雅芝宣告无罪,均不予采纳。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速贷”涉案相关人员的二审刑事判决书:简慧星获刑9年半

此前,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0年,简慧星与张某英等人成立了惠州市速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13年9月23日更名为广东汇融投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汇融公司),并先后招聘上诉人方溪、郑雅芝等人为公司服务。郑雅芝自2011年11月份进入汇融公司工作,担任公司财务部财务经理,负责全面掌握并实际操作汇融公司的资金流转。方溪2014年进入汇融公司工作,担任总经理助理,主要负责公司各部门的工作协调及会议记录。汇融公司成立后,简慧星组织公司技术人员开发了e速贷网络借贷平台,并指使公司员工通过在互联网发布集资广告、在街上派发小广告、拉横幅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投资其平台的借款标会有丰厚的收益回报,同时安排公司人员寻找借款人。期间,平台还允许投资人在投资金额一定比例范围内自行发标借款供投资人自己使用和允许股东自行发标借款供股东自己使用等。

根据裁判文书,截止2016年5月20日,简慧星利用平台,向不特定的43826名投资人吸收资金合计69.88亿元,向借款人借出资金合计人民币69.88亿元;投资人尚未收回的资金合计人民币9.16亿元,借款人尚未偿还的资金合计人民币9.51亿元。

另据服务器存储的数据显示,e速贷平台累计注册人数是337.34万人,累计投资人数是41053人,累计投资人次是83.77万人次。从e速贷平台上线运营至今,投资人在e速贷借贷平台累计投资总本金是69.88亿元。尚欠投资人未还总本金是8.7亿元。

“e速贷”涉案相关人员的二审刑事判决书:简慧星获刑9年半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简慧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总和刑期10年,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方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郑雅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冻结在案的简慧星、郑雅芝、丘小琼以及汇融公司名下的存款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查封在案汇融公司、简慧星及亲属名下房产、车辆、股权、物品等财物变价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对简慧星通过平台吸收资金后转贷他人的违法所得依法追缴,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简慧星继续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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