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6 迫於聯合懲戒壓力,父親給清女兒撫養費

7月31日,井陘縣人民法院執行局經過工作,執結一起撫養費糾紛案,被執行人楊某迫於對失信人聯合懲戒的壓力,委託其母親到法院,付清了拖欠未成年女兒3年的撫養費。

被執行人楊某與張某於2010年5月31日登記結婚,2011年6月25日生育一女。女兒滿月後,隨母親回姥姥家居住。其間,楊某去探望過女兒,但未給撫養費。為此,楊某與張某發生爭執。哺乳期滿後,張某回單位上班,攜女兒租房居住,女兒由張某的家人幫助照看,楊某未盡撫養義務。之後,女兒將父親楊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給付撫養費。法院判決楊某自2012年5月份始,每月給付女兒撫養費484元,直至年滿18週歲。法院判決後,楊某隻給付了3年,到2015年5月不再給付。迫於無奈,近日,其女兒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執行局受理此案後,立即向被執行人楊某發放了相關法律文書,但其仍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遂將其上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實施聯合懲戒。楊某在南方打工,被限制坐飛機、乘高鐵。感到了莫大的壓力和不撫養女兒的嚴重後果後,7月31日,楊某打電話委託其母親來到法院,給付了自2015年5月以來女兒的撫養費共計17570元,並讓女兒辦理銀行卡,承諾以後按月打給撫養費。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如果父母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將會受到法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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