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恶意退出伪P2P平台股东成监管严打重点,各地网贷维权渠道将开放

8月12日,新华社报道,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召开网贷机构风险处置及规范发展工作座谈会,拟定十项措施强化属于风险处置责任,防范化解网贷行业重大风险。

本次十项措施加强了平台与监管机构对投资者保护的责任。在平台方面,互金专项整治办要求平台多措并举缓释风险,压实网贷机构及其股东责任,加强金融基础知识普及工作,并引导出借人依法理性维权。

在监管方面,互金专项整治办要求保持出借人投诉维权渠道畅通,开展网贷机构合规检查,规范网贷机构退出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恶意退出的网贷平台,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并严禁新增网贷机构。

恶意退出伪P2P平台股东成监管严打重点,各地网贷维权渠道将开放

一、平台退出时需开展风险缓释 自身不能逃避责任

本次互金专项整治办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时要求平台采取多种市场化措施缓慢释放流动性风险,避免直接给造成投资者权益损失。

市场化手段主要包括兼并重组、资产变现、与金融机构合作等。资产变现是平台与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不良资产处置,即低价转让或变卖平台不良借款于资产管理公司,平台将变卖获取的款项按比例偿还投资者。这样的方式能够快速的收回部门不良款项,但会产生较大的处置损失。

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与资产变现的方式较为类似。此外,银行还可以通过收购的方式兼并问题平台,接管网贷平台借款,保证网贷平台良性退出。但由于网贷平台借款人信用水平难以满足商业银行的信用标准,银行只能在风险范围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收购活动,帮助网贷平台释放风险。

网贷平台对网贷平台的兼并才是最为有效的风险缓释方式。考虑到各平台同处网贷行业,平台的客户水平、商业模式以及实力背景较为接近,领先平台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的理解更加到位,在收购时的报价将更加准确的反映借款真实价值,避免在处置时为投资者造成较大变现损失。

在压实股东责任方面,互金专项整治办特别指出了退出平台股东应该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简单来话,如果平台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平台退出时发现平台股东未按规定出资,股东应按补足资金,这些资金将用于弥补出借人的投资损失

在加强投资者教育方面,平台应该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合理维权。目前,有很多投资者不清楚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性质,仍认为网贷平台是非法发放贷款的机构。因此,平台也应该明确告知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性质以及网贷产品是借款的实质,避免投资者将网贷产品与理财产品混淆。

当下,正确的引导不但会获得投资者的信任,还能重拾网贷平台自身的信誉以及品牌价值。随着网贷行业不断的提升投资者教育,法律不合规、操作风险高的平台最终会失去投资者。

在帮助投资者维权方面,平台需要开放沟通途径,主动寻求自我内部消化危机。当投资者向地方金融局上报或投诉时,平台的投资者都将获悉平台发生的问题,造成严重的资金流出问题,这些问题还会传导至网贷行业,造成重大挤兑问题。平台及时消化危机能够避免更严重问题的产生。

恶意退出伪P2P平台股东成监管严打重点,各地网贷维权渠道将开放

二、严格合规管理 禁止新增网贷平台

互金专项整治办在本次会议中要求开放各地政府维权渠道,针对于无法直接联系沟通的问题平台,地方政府有责任为投资者解读政策,回应诉求。

目前,深圳、济南、北京、上海、广州、浙江、安徽等地互金协会相继发布退出指引,要求平台在作出退出决定后及时与互金协会、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告知投资者退出决定,并运用市场化手段保证投资者权益。监管部门将规范并形成全国统一的平台退出准则,避免恶意退出,保障投资者权益。

本通知要求地方政府负责回应投资者诉求的方式看。在全国统一的准则公布之前,网贷平台更可能以地方协会自律公约的方式监督平台退出,跨地区经营的平台需要按照总部所在地,即工商注册地的法律要求稳步退出。

在7月网贷平台风险集中爆发的时期,部分平台股东抛弃了平台金融信息中介的定位,将平台变为其控股企业的吸金工具,进行自我融资或者挪用投资者资金。

本次从严打击恶意退出的平台其实就是打击股东损害投资者和平台的行为,相关责任人需承担平台恶意退出的连带责任。

恶意退出伪P2P平台股东成监管严打重点,各地网贷维权渠道将开放

值得注意的是,本通知并未细化恶意退出平台高管的责任。作为平台直接的运营者,平台高管知悉股东决定与行业法规,个别已经暴露风险的平台高管并未提示、制止股东利用平台自融,挪用资金的违法行为,这些损害投资者和平台的高管也需要监管部门重视。平台恶意退出,高管难辞其咎。

近期接连强调的打击逃废债行为成为网贷行业工作整治的重点。借款人应严格履行其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免遭受联合惩戒。互金整治办已经要求平台上传失信人名单,并将与平台一道加速网贷行业的征信接入进度,完善网贷行业的信用建设,降低逃废债的可能性。

互金整治办通知要求禁止各地新设立网贷平台。由于国家、社会、人民对普惠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需要,网贷行业在成立初期经历了爆发式的增长。由于监管的缺失,个别平台难抵高利润的诱惑,运用一些手段压榨出借人,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很多学者与业内人士认为低网贷行业门槛过低是造成大量违规业务的原因。体量过小的平台为快速收回投资成本,赚取利益而忽略法律、风险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妄图在行业得以规范前博取最后一丝利润。

这样的行为应该得以禁止,平台的设立条件也应当有所提高。因此,现阶段禁止新平台的设立将避免因平台短视而造成出借人被欺骗的情况,同时还能避免违规新业务的反弹,防止一方面监管部门整顿一方面平台违规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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