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0 《新五环之歌》侵权岳云鹏方面说和此事无关,但一看就知道是法盲

《新五环之歌》侵权岳云鹏方面说和此事无关,但一看就知道是法盲

6月20日,北京海淀法院官方微博宣布,广告曲的改编者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美团”运营商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成为被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

而有记者马上联系了岳云鹏的经纪人王先生,对方表示此事和岳云鹏没有关系,之前在相声舞台上把《牡丹之歌》改编为《五环之歌》,曾得到了原唱蒋大为的许可。这次的《新五环之歌》是由美团旗下的第三方公司改编,双方曾在合同里明确表示岳云鹏本人没有版权,也不负相应责任,目前就此事也在积极与美团方面联系。

《新五环之歌》侵权岳云鹏方面说和此事无关,但一看就知道是法盲

小岳岳人红是非多,找到经纪人也是法盲一个。这个时候最应该的是找律师,让律师回答一切问题。

一般商业歌曲的话曲和词的版权都是同属于发行方的(比如唱片公司),与曲词的作者没有直接关系。获得版权的话也是需要从发行方获得版权,而不是直接去找曲词作者。至于是否只能获得某一项应该是版权方自己定。

《新五环之歌》侵权岳云鹏方面说和此事无关,但一看就知道是法盲

而《牡丹之歌》的来历是:1980年电影《红牡丹》开拍,导演找到词作家乔羽创作影片主题歌的歌词,乔羽按照要求,一个晚上就写了出来。作曲家唐诃吕远为了使这首歌更贴近电影的主角,经常去上海观看马戏团的演出,了解民间艺人的各种生活细节。歌曲四易其稿,之后邀请蒋大为从北京到长春电影制片厂录音,这便是《牡丹之歌》。

所以不管是小岳岳以前改动《牡丹之歌》成为《五环之歌》,还是现在的《新五环之歌》,都不应该找蒋大为。而是应该找发行方获得版权。而现在的版权方在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经纪人这番话等于又坑了一把小岳岳,因为你以前找的是蒋大为修改的《五环之歌》,根本不成立。很有可能,岳云鹏在以后的相声中都不能唱《五环之歌》了!

《新五环之歌》里面有歌词:“五环套餐配大蒜,啊五环,五环套餐治脑残。”也许是脑残导致了法盲。

法治时代,法盲真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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