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0 《新五環之歌》侵權岳雲鵬方面說和此事無關,但一看就知道是法盲

《新五環之歌》侵權岳雲鵬方面說和此事無關,但一看就知道是法盲

6月20日,北京海淀法院官方微博宣佈,廣告曲的改編者岳雲鵬、廣告製作者北京贊意互動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和“美團”運營商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成為被告。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50萬餘元。

而有記者馬上聯繫了岳雲鵬的經紀人王先生,對方表示此事和岳雲鵬沒有關係,之前在相聲舞臺上把《牡丹之歌》改編為《五環之歌》,曾得到了原唱蔣大為的許可。這次的《新五環之歌》是由美團旗下的第三方公司改編,雙方曾在合同裡明確表示岳雲鵬本人沒有版權,也不負相應責任,目前就此事也在積極與美團方面聯繫。

《新五環之歌》侵權岳雲鵬方面說和此事無關,但一看就知道是法盲

小嶽嶽人紅是非多,找到經紀人也是法盲一個。這個時候最應該的是找律師,讓律師回答一切問題。

一般商業歌曲的話曲和詞的版權都是同屬於發行方的(比如唱片公司),與曲詞的作者沒有直接關係。獲得版權的話也是需要從發行方獲得版權,而不是直接去找曲詞作者。至於是否只能獲得某一項應該是版權方自己定。

《新五環之歌》侵權岳雲鵬方面說和此事無關,但一看就知道是法盲

而《牡丹之歌》的來歷是:1980年電影《紅牡丹》開拍,導演找到詞作家喬羽創作影片主題歌的歌詞,喬羽按照要求,一個晚上就寫了出來。作曲家唐訶呂遠為了使這首歌更貼近電影的主角,經常去上海觀看馬戲團的演出,瞭解民間藝人的各種生活細節。歌曲四易其稿,之後邀請蔣大為從北京到長春電影製片廠錄音,這便是《牡丹之歌》。

所以不管是小嶽嶽以前改動《牡丹之歌》成為《五環之歌》,還是現在的《新五環之歌》,都不應該找蔣大為。而是應該找發行方獲得版權。而現在的版權方在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經紀人這番話等於又坑了一把小嶽嶽,因為你以前找的是蔣大為修改的《五環之歌》,根本不成立。很有可能,岳雲鵬在以後的相聲中都不能唱《五環之歌》了!

《新五環之歌》裡面有歌詞:“五環套餐配大蒜,啊五環,五環套餐治腦殘。”也許是腦殘導致了法盲。

法治時代,法盲真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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