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9 一切都是“套路貸”設下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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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都是“套路貸”設下的局

一、美貓律法分析

1、 套路貸是指犯罪分子打著民間借貸的幌子,以違約金、保證金、行業規則等為名虛增債務,偽造銀行流水,單方認定違約,惡意壘高借款,騙取被害人財產的詐騙行為。

2、 與一般的民間借貸甚至高利貸不同,從主觀目的上,套路貸人員並非想謀取利息,而是意圖以借款為名侵吞他人財產,通常借款為假,“套”房為真。從客觀行為上,也並非通過常規的債務催討和抵押清償手段保全本金收取利息,而是明知借款人沒有現金償還能力仍通過簽署翻倍欠條、虛假走賬、單方認定違約等手段,詐騙錢財。

3、 “套路貸”被害人群體多為資金需求強烈、法律上自我保護意識不強的群體。而犯罪團伙則組織性明顯,人員分工精密,配合度高。在主犯的統籌指使下,團伙中有負責拉業務的人員;有負責“空放”貸款、收取現金的人員;有與借款人商談、簽訂合同的人員;有管理賬目和借貸合同的人員;有使用暴力或“軟暴力”討債的人員;有提起、參加虛假訴訟的人員。作案人一般不將合同、借條、收條等給借款人,導致借款人不掌握任何書證。而作案人掌握的虛高借款合同、製造的銀行流水、收條等書證物證能相互印證,形成一套完整的借貸證據鏈,最終反而使得借款人在民事訴訟中無法舉證。

4、 套路貸的實施過程中通常會觸犯非法拘禁、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虛假訴訟、詐騙等刑事犯罪。

二、案情簡介

2016年5月中旬,譚某、沈某某(均已被判刑)等人在明知被害人陸某某已與聚鑫公司簽訂人民幣50萬元的虛高借款協議,上述借款尚未到期,“平賬”會進一步壘高借款;明知博德公司系以騙取被害人財產為目的,簽訂虛高借款的非法借貸公司的情況下,為謀取非法利益,以“低利”等誘騙被害人陸某某向博德公司借款平帳,致陸受騙與博德公司簽下人民幣134萬元的虛高借條及個人名下房產的租賃合同。期間,譚某等人以虛假走帳等方式製造了債務真實性的假象。博德公司代陸某某歸還聚鑫公司人民幣50萬元後,僅交給陸人民幣1萬元;至同年5月下旬,在被害人陸某某的上述人民幣134萬元虛高借款尚未到期且“平賬”將進一步壘高借款的情況下,為儘快謀取非法利益,譚某、沈某某等人將陸介紹給鑫哲公司“平賬”,陸被騙與鑫哲公司簽下人民幣500萬元的虛高借條。期間,譚某等人以虛假走帳等方式製造了上述債務真實性的假象。鑫哲公司代陸歸還博德公司人民幣120萬元後,於2016年9月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起訴陸某某,要求歸還其中人民幣300萬元的虛假借款,後因公安機關介入調查而未果。

上述期間,被告人朱琦受譚某、沈某某等人的指使,參與介紹陸某某至博德公司、鑫哲公司簽訂虛高借款協議,日夜看管陸某某,並從中獲利。

2017年8月2日,被告人朱琦被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三、裁判意見

被告人朱琦與譚某、沈某某等人結夥,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屬共同犯罪。

四、法條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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