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8 評審專家可以對招標文件提出異議嗎?

對於這些問題,相信已經有不少從業人員自己進行過梳理,但還有很多從業人員一提到這問題,就一臉懵。

因此,筆者特對“異議”一詞在政府採購領域、《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中的規定進行一下梳理,以方便從業人員較好地把握哪些人可以對採購文件提出“異議”,避免再次出現不知道“評審專家可否對招標文件提出異議”的情況。

政採評審專家沒有提出異議的權利

關於“異議”一詞,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該詞為名詞,指不同的意見。

《政府採購法》中沒有這一提法。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有一處被提及,根據該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籤署不同意見,並說明理由。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未出現“異議”一詞。

《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74號令)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推薦成交候選人,採購程序繼續進行。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在報告上籤署不同意見並說明理由。該辦法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九條規定,採購人逾期未確定成交供應商且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確定評審報告提出的最後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第三十九條規定,任何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對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將書面意見反饋給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並同時抄送相關財政部門;第四十二條規定,單一來源採購人員應當編寫協商情況記錄……協商情況記錄應當由採購全體人員簽字認可。對記錄有異議的採購人員,應當簽署不同意見並說明理由。

梳理發現,在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中,都未賦予評審專家提異議的權利,當然也包括對招標文件提異議的權利。評審專家對評審報告有異議,只需簽訂不同意見就可以了。評審專家作為個人,對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公示有異議的,根據《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74號令)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也只是反饋即可,而非“提異議”。

招標投標法及其條例未給評審專家提異議權

《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通過對《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梳理也發現,評審專家並沒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對於招標文件顯然也沒有異議的權利。

對招標文件的問題應當及時指出來

法律沒有賦予評審專家提異議的權利,那評審專家在評審活動中,對招標文件有不同意見時,難到就不用表達了嗎?當然也不是。

在發揮自己專業特長、參與評審的過程中,評審專家很可能會發現招標文件存在的問題,此時應當停止評審並向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提出來,但這也不是“提異議”的問題,而是“說明情況”和“溝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採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停止評審並向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五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發現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招標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應當停止評標工作,與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溝通並作書面記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確認後,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採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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