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6 三番五次盜竊基站蓄電池 三男子瘋狂作案終受刑罰

堂堂七尺少年郎,本該勤勞致富忙。

心存僥倖走捷徑,妄想賺錢靠偷搶。

費勁心機行苟且,盜來電池再銷贓。

一朝敗露落法網,牢獄之災從天降。

為保證移動終端間進行信息傳遞,蓄電池是每個基站都必不可少的基礎設備。然而,如今卻常有不法分子把目光鎖定在基站蓄電池上,瘋狂盜竊並屢屢得手,嚴重影響了廣大群眾的正常通信。近日,淄博高新區檢察院依法對多次盜竊基站蓄電池的犯罪嫌疑人董某、李某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孫某提起公訴。

三番五次盜竊基站蓄電池 三男子瘋狂作案終受刑罰

通訊基站蓄電池

公訴人說案

經高新區檢察院查明,被告人董某和李某最初因為手頭缺錢花,他們知道通訊基站的蓄電池值錢,便產生了盜竊的念頭。

2017年6月至8月期間,董、李二人借用被告人孫某的三輪摩托車,在淄博張店區南定鎮、湖田鎮、淄川區雙楊鎮、博山區白塔鎮、高新區實驗中學東側等地多次盜竊移動、聯通、電信等通訊基站內的備用或者正在使用的蓄電池,然後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賣給被告人孫某,被告人孫某明知電池系盜竊所得,仍予以收購。

經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被告人董某、李某多次盜竊的電池總價值八萬餘元。

三番五次盜竊基站蓄電池 三男子瘋狂作案終受刑罰

承辦檢察官觀點

犯罪嫌疑人董某、李某多次盜竊基站蓄電池,數額巨大,二人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二人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建議對犯罪嫌疑人董某、李某判處有期徒刑3-5年,並處罰金;犯罪嫌疑人孫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建議對犯罪嫌疑人孫某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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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

基站蓄電池是手機信號發射塔使用的備用電源。每個備用電源共有8塊電瓶,每塊重50KG,總重量400KG,當停電時,備用電源啟用,可保障通訊維持供電4小時。停電時,備用電源一旦無法使用,將造成通訊公司方圓1公里4G信號通訊中斷,方圓10餘公里2G通訊中斷。

三番五次盜竊基站蓄電池 三男子瘋狂作案終受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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