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7 司法鑑定意見書的審查角度

第一部分:司法鑑定申請權利依據及合法性審查

相關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

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人民法院司法鑑 定工作暫行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

【審查時注意事項】:鑑定機構介入訴訟,必須依據接受法院的委託,依據委託範圍進行鑑定,不得超範圍鑑定,不得以鑑代審;沒有委託書、後補委託書及超範圍鑑定,在程序上都是違法的。

第二部分: 司法鑑定機構資質審查

相關法律規定:《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山東省司法鑑定條例》、《山東省司法鑑定

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年度考核辦法》。

【審查時注意事項】根據法律規定,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司法鑑定機構,應該具備司法鑑定機構資格,直接參與案件司法鑑定人人員,也應該具備司法鑑定人資格,否則鑑定報告是無效的。

對鑑定機構的資質,可以通過住建部“單位資質查詢”進行界面查詢;對鑑定人員,可以通過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執業師查詢”界面進行查詢。

第三部分: 司法鑑定機構鑑定程序的審查

相關法律依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建設工程造價鑑定規程》、《建設工程司法鑑定程序規範》的規定,司法鑑定部門應該嚴格履行“司法鑑定委託和受理”、“司法鑑定的實施”、 “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的相關規定;

【審查時注意事項】鑑定機構必須在法定的程序下,開展司法鑑定活動,一般程序性問題主要在鑑定材料的蒐集、鑑定報告出具時間、是否出具“鑑定方案”,並就該方案徵詢當事人意見等等。

第四部分:《司法鑑定意見書》中鑑定材料的審查

相關法律規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規定:“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審查注意事項】法院作為委託人應該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換言之:用於鑑定的證據材料,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完畢,並法院在雙方質證意見後,已經依法採信的證據,否則不得作為鑑定的檢材。

第五部分:其他具體事宜審查

根據鑑定報告的具體特點,會產生有針對性的鑑定審查意見,比如,對於工程造價鑑定中,必然會涉及到計價依據,對於計價依據的審查,首先需要審查雙方是否有明確約定,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司法鑑定意見書的審查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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