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正煋”维权直通车——抗击疫情,请您穿好“法律防护服”(四)

“正煋”维权直通车——抗击疫情,请您穿好“法律防护服”(四)


“新冠肺炎”的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在万众一心、共克时艰抗“疫”的背景下,针对此次疫情产生的一些违法现象怎么办?我们将列举和您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告知您相应的风险预防和权益保障。

有问必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疫情暴发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暴发、流行时,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等五项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疫情暴发发流行时,怎样才能宣布本区域为疫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暴发、流行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最近疫情发生基本不出门,但是有特殊情况的时候需要出去,有很多地方都有限制,不能随便进出,而且还要对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这样符合规定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区实施封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卫生主管机构在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染病时,有权对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划分,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医疗机构在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时应采取哪些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时,应及时采取隔离治疗、指定场所医学观察等措施。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医疗机构应该怎样处理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尸体?

医疗机构在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染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必要时解剖查验。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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