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突如其來的疫情,全國按下暫停鍵,法院也不例外。但法院辦理案件有著明確的時間限制,疫情使一起起原本定好開庭時間的案件被迫延期。疫情有所好轉後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法院的法官們即開始復工,藉助各種信息網絡技術“花式”辦理案件,以往基本沒有存在感的“電子送達”手段也在碭山縣法院大顯身手。
此前,不能直接送達時法院大多采用郵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如今,考慮到嚴峻的疫情形勢,郵寄快遞恐怕難以實現,為了搶時間提質效,碭山法院隴海法庭的李世強法官耐心做當事人工作,講解電子送達這一法定程序及其法律效力,徵得當事人同意後通過手機短信、微信等方式送達了開庭傳票,大大節省了時間,降低了風險,把被疫情耽誤的時間搶回來,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好,獲得了一致好評。
【法律知識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電子送達】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採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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