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8 哪些药品会被认定为“假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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