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3、變質的;
4、被汙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6、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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