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5 36萬工程款調解後當庭履行

36萬元標的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在白水法院民二庭法官的努力下,不僅調解結案,被告某公司還當庭履行了付款義務。

原告張某與被告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於2018年8月1日簽訂了白水縣移民搬遷工程某工地的塑鋼門窗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工期60天,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合同簽訂後,原告依合同約定進行了施工,完工後雙方對該工程進行了結算,該工程總價款為61萬餘元,被告陸續給原告支付了25萬元工程款,現下欠原告36萬元工程款未付,張某多次催討未果,將被告起訴到法院。

案件受理後,承辦法官當即聯繫雙方當事人,經多次溝通後,瞭解到原被告雙方對所欠工程款事實並無爭議,工程款未清結的原因是被告對付款事宜一再推脫。承辦法官告知被告對工程款無異議,就應當依法予以清付。法院判決後若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的義務,將面臨被納入失信名單,直接影響企業信譽和正常的經營。最終,在法院的組織調解下,原告張某自願放棄違約金、利息等訴請,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被告方將工程款36萬元匯入原告張某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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