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5 探讨:"三个结合"模式促使行为人认罪且退赃退赔

 “三个结合”模式促使行为人认罪且退赃退赔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制度变更。现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各地推广适用行疾步稳,在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方面有突出价值。但部分地区仅盯住认罪认罚适用比例,却未在促使和解、退赃退赔等方面下功夫,导致部分被害人权益无法保障,也导致财产判罚空置现象存在。

  2019年10月2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当尽量促进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和解谅解,促使行为人赔偿损失。此举可进一步消解行为人抗拒心理,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弥补被害人损失。因此,检察机关亟须探索如何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行为人退赃退赔,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为社会治理提供检察力量。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三个结合”模式开展工作。

  促使退赃退赔与赔偿保证金制度相结合。首先,应当以法理、情理等方式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行为人从不认罪、些许辩解向完全认罪转变;也可依据上述《指导意见》,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以打消行为人私以为证据存疑之侥幸心理。其次,在认罪基础上,刑事检察部门应及时对行为人说明退赃退赔可酌情从轻之“重大利好”,以激起其退赃退赔意愿。最后,对于认罪后明确提出赔偿意愿、具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一方诉求未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未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形,刑事检察部门应当积极支持行为人退赃,并通过赔偿保证金方式让其预付赔偿保证金,以此达到双方权益均衡。

  促使退赃退赔与量刑协商机制相结合。一是保证量刑协商透明度。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具体的量刑协商实施细则,设计《量刑协商备案表》。具体操作过程,刑事检察部门应当与每个行为人说明退赃退赔可享有更大的量刑协商空间及刑期优惠幅度,给其最大限度、一定时间的自由选择权。在行为人退赃退赔后,在签署具结书前,刑事检察部门应当再次向行为人释明据此对其减少的刑期;并设置其与律师单独会见商议的程序,听取行为人对刑期以及罚金等意见,并视情况决定采纳与否,且将协商过程载明于《量刑协商备案表》。二是扩大协商结果辐射面。因行为人在退赃退赔后最为关注的实为其缓刑或者不起诉之可能,刑事检察部门应当在结合其本身犯罪事实前提下考虑其退赃退赔因素,对于符合条件可依法建议适用缓刑或作出不诉决定,以此反向激励认罪认罚人员退赃退赔行为,也可修补双方关系。

  促使退赃退赔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相结合。第一,两者结合前置化。一方面,笔者认为,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报捕阶段,即应对行为人告知“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以及“轻罪退赃退赔可不捕”等信息,以促使其在该阶段即转化认罪以及退赃退赔,据此考虑逮捕必要性后对轻罪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将矛盾化早、化小。另一方面,对于审查报捕阶段不认罪、无能力退赃退赔而被逮捕的卖淫类、知识产权类等轻罪行为人,刑事检察部门可通过“提示单”向执检部门提示捕后可能变更强制措施行为人的情况及变更条件,以便执检部门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全流程跟踪审查。第二,两者结合多样化。(1)检察机关可联合看守所、监狱,在羁押场所通过播放宣传片、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宣教,使被羁押人员了解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与变更强制措施之间关系,进一步扩大认罪认罚适用面。(2)派驻看守所检察官可利用其天然优势,在羁押场所设立谈话室,主动督促“提示单”人员或表露出认错悔过心态的行为人认罪、退赃退赔,满足条件的,并及时向刑事检察部门反馈。(3)刑事检察部门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提示单”人员,在讯问时更需着重说明其退赃退赔可变更强制措施之可能。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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