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買斷工齡是一種違法行為嗎?下崗職工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Josir


買斷工齡,其實是改革開放初期一些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安置富餘人員的一種方法。

必須結合企業的情況,經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幣,來解除企業和富餘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

而“買斷工齡”是建立在國有企業員工“終身制”,且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礎上,應該視為企業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後企業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

現在一些企業非法運用“買斷工齡”來安置富餘員工,不為他們繳納社會保險費,然而,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徵繳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

所以,像現代企業的這種做法就是一種違法行為了。因此,作為下崗職工一定要學會保護自己的權益。

那麼作為一名下崗的職工,如何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首先,你一定要先了解你作為下崗職工所擁有的權益有哪些?只有知道自己有哪些權益,才不會連權益被侵犯還不知道,才有可能去保護好自己的權益。

其實,下崗職工的權益主要有:

1)用人單位在經濟性裁員前,下崗人員有權對裁員條件、方案進行了解和發表意見;

2)用人單位在經濟裁員後,在規定期限內錄用人員,下崗者可以依法擁有優先回單位的權利;下崗人員下崗後,有從用人單位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

3)被用人單位錯誤決定下崗的,有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並獲得工會支持的權利;

如果用人單位裁員決定違法或不給經濟補償,下崗職工可以依法決定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瞭解應有的權利,是我們維護自身利益的基礎。

你覺得有道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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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行職場


違法也好,不違法也好,當初下崗時很多單位都這麼做了。給你倆錢,你愛幹啥幹啥,從此你的行動,你的溫飽與單位沒任何關係。單位己成了你的後媽。好像是從一九八幾年陸續下崗的。當時很大一部分人並不願意下崗,感到不知所措。這班上的好好的,忽然,說打發就打發了,這心裡的確難受。而且剛開始覺得下崗是件很丟人的事。我一個朋友在單位幹了好幾年,而且年年被評為工廠標兵。然而轉制以後,叫個人承包了,人家按排的全是自家的親屬,和新招的廉價臨時工,其餘的全打發了。當時廠方規定是:可以買斷工齡,二是不買斷也可以,單位替你交養老保險。有不少一兩萬就買斷的,沒買斷的最後連工廠影子也找不到了。我這朋友就是,當時沒買斷工齡,尋思著工人給交保險多好,可誰知只給交了半年,人家以虧損為名再也不給交了,也沒處打官司去。再後來人家工廠乾脆黃了,也就是申請破產了,老闆帶錢去國外了。苦的是這幫沒買斷工齡的工人,鬧個雞飛蛋打。我一個朋友是特殊工種,去年申請退休,最少補八萬塊錢,都得自己掏,哎,沒辦法,也真很無奈……


反對成幫結派


買斷工齡確實是一個違法行為,不過大家要搞清它的定義。

買斷工齡實際上是一個老概念了,它源於90年代我們國家實施經濟體制改革,一開始大家通過各種方式安排企業富餘人員,比如允許富餘人員內部退養,就是一種方式。


後來還是有一部分企業承受不住,通過對職工支付一次性補償的方式,解除跟勞動者的關係。有點兒像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

但實際上買斷工齡的違法行為在於,買斷工齡時沒有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1992年我們國家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有些企業一直沒有給職工繳納。尤其是買斷工齡的企業多數是一些生產經濟效益不好,拖欠工資保險嚴重的企業。

企業可以給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必須要符合有關規定才可以。


如果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時,給職工參加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職工即使不能迅速實現就業,也能依法享受有關待遇,也就不存在職工離開崗位後沒人管的問題。

所以,任何以一次性補償方式解除職工與企業關係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必須要按照勞動法及後期的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按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職工在被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有兩個利益一定要明確。第一,是用人單位給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到解除之月。第二,是按照要求支付了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企業如果沒有按照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其實還要要加付50%的補償金。

所以,企業跟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時,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在保證好職工權益的情況下解除,否則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權,索要相應的補償金的補償金。


暖心人社


我本人就是下崗工人,回答這樣的問題,心裡其實非常難受,就像一把刀慢慢的刺進的皮膚,讓你感受到什麼才是切膚之痛。

所謂的買斷工齡,在我當初簽訂補償協議的時候,並沒有發現買斷工齡的字樣,不管是文件還是其它協議,都沒有看到過,文件與補償協議的字頭,均以並軌字樣出現,並且我曾在我們縣裡的主體大街上,看到過這樣的宣傳標語,寫有堅決完成國字頭企業的並軌改革任務的字樣,當時看的時候,心裡拔涼拔涼的,印象深刻,雖然時過境遷,但至今難忘。

當初,國家迫於經濟壓力,為了發展,只能甩包袱,提出減員增效的痛苦規劃,不得已而為之,但制定方案時,確實是非常慎重的,為歷史負責,所謂的買斷工齡是地方的叫法,從未聽說,也從未看到來自中央的文件有這樣的字眼,不能把並軌理解成為買斷工齡,而所謂的買斷工齡的錢,恰恰是並軌補償金,非一次性買斷,破產並軌的下崗職工的檔案仍然由國家職能部門保管,也就意味著,下崗工人的身份屬性仍然存在,得以保留,也為今後國家妥善解決這一部分群體人員的歷史性問題,埋下了伏筆。所以,從歷史的角度看問題,從來都沒有買斷工齡這一說,也就沒有什麼違法不違法這一說,只有並軌補償而已。

改革開放這麼些年,我們的國家取得了輝煌的成就,這一點,不管你是窮的還是富的,我們都該客觀的承認這個事實,不能眛著心的去否定,而且我們去了千年的農業鐵稅,國家依然經濟蓬勃,並且給予農民個體農業補貼,何等的氣魄,歷史讓人感嘆。我雖然下崗,苦過累過,也曾經極端的罵過,至今雖然依舊貧平,但歷史到了今天,我們的國家能與美國這樣的超級大國平起平坐,經濟上搏鬥抗擊,舉手投足便能影響世界,說心裡話,我不為當初的犧牲小我而後悔,也希望我的國繼續奮鬥,實現中華復興的偉大夢想。


東方紅102714247


違憲且違政策。但與法律無關。因此法津上找不到違法條錄。

我們這屬央企。也下崗,名減員增效,口語下崗。

但退休時,知違憲,找市裡,獲支持,但總歸不在崗,無貢獻,減六成工資待遇得返還,退休滯納金全由企業補繳足,但總比在崗的少點,但已很好了,心裡順暢多了。

歪嘴和尚唸錯經,同經本身無關,只不過具體個人僅個案,少人管,全休下崗人多去代表,有聯名書告,成群體事項,政府有理由設專人專項立案解決了,單人去屬個例,政府無理由專人應對的,政府不為個人服務的,否則政府內工作人員為自己服務,世道將亂了。不知此規,亂髮牢騷與事無益外,也真冤了人家好政策了。


味哎兒


樓主你好,買斷工齡實際上,嚴格意義上來講就是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那麼稱之為是買斷工齡。那麼對於企業來講,由於公司經營不善或者是員工本人不符合公司的一個行為規範,那麼這種情況他確實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個問題是無可厚非的。

那麼主要的問題在於,企業單方面解除員工的一個用工合同,那麼就要按照法律的要求給予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和辦理失業金的一個待遇。這樣一來的話就符合這個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約定了。通常情況下按著自己在工作單位工作的時間,來確定相應的補償金待遇。那麼每工作一年可以獲得一個月的全額工資補償待遇,以此類推最長不超過12個月的一個待遇。

除此以外,還可以獲得失業金的待遇。失業金待遇領取的長短,根據你繳納失業保險來確定。比方說你交了1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那麼就可以獲得,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金待遇的領取。這兩個方面的一個待遇都是自己應當所得的,作為買斷工齡也就是下崗工人來講,那麼依法所獲得自己,應有的一個待遇是自己很重要的一個收入。


懂社保


買斷工齡確實是一個違法行為,不過大家要搞清它的定義。買斷工齡實際上是一個老概念了,它源於90年代我們國家實施經濟體制改革,一開始大家通過各種方式安排企業富餘人員,比如允許富餘人員內部退養,就是一種方式。後來還是有一部分企業承受不住,通過對職工支付一次性補償的方式,解除跟勞動者的關係。有點兒像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但實際上買斷工齡的違法行為在於,買斷工齡時沒有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1992年我們國家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有些企業一直沒有給職工繳納。尤其是買斷工齡的企業多數是一些生產經濟效益不好,拖欠工資保險嚴重的企業。企業可以給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必須要符合有關規定才可以。如果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時,給職工參加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職工即使不能迅速實現就業,也能依法享受有關待遇,也就不存在職工離開崗位後沒人管的問題。所以,任何以一次性補償方式解除職工與企業關係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必須要按照勞動法及後期的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按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補償金或者賠償金。職工在被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有兩個利益一定要明確。第一,是用人單位給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到解除之月。第二,是按照要求支付了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企業如果沒有按照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其實還要要加付50%的補償金。所以,企業跟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時,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在保證好職工權益的情況下解除,否則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權,索要相應的補償金的補償金。



我看地球


有些單位也要求買斷工齡,但是職工不肯買,最後還不是不了了之呀!其中我知道的,各縣的自來水公司都是這個情況,當時國家規定,國有小企業全部買斷工齡,有條件的再適當還聘一些人回去上班。


用戶95543175827


根本不叫買斷工齡,按照國《勞動法》因企轉項、轉產,減員下崗待崗等,部分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就出現“下海”潮流,凡國大、中、小企業可均按法辦理一批職工離崗解僱。按法給一定資費,勞動部門還給一定期限失業保險救助和再就業培訓經費。後來社會上就流傳“買斷工齡“這詞語了。現在用這詞語不實在,要亂套的。


藏區來客


買斷工齡是一種違法行為嗎?

我認為,首先看是不是合理,合理即合法,不合理即不合法。

買斷工齡是在企業改革時,推行股份制,將企業的歸屬權進行變更時產生的。

如果買斷工齡的錢,把物價上漲考慮在內,能讓買斷工齡的下崗者,後半生衣食無憂,有病有錢醫,算合法,否則不合法。

理由:是由買斷方單方面提出的價格,沒有讓賣斷工齡的下崗者,提出自己需要多少錢才賣,既然是買賣,價格就要互相協商,單方說話就算,是強買,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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