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2 初中生強姦女生後被捕,事後竟然和解了!

這個聽起來很魔幻的案子估計能讓魯山檢察院挨一陣子罵了。其實仔細看了案情,這個案子目前的結果並不算奇幻,只是檢察官的宣傳思路蠢得要命,自黑招罵罷了! 注意宣傳的重點“強姦罪雙方和解冰釋前嫌” 讓人怎麼看?強姦罪也可以私了和解了?那是強姦,不是鄰里之間吵架,你竟然用冰釋前嫌這樣的詞?是不是強姦犯和被害人要到了結婚年齡,你們得給他們做工作領個結婚證?這感覺不捱罵才怪!

但如果拋開這些帶有導向性用語來看這個案子,會看到這麼回事:16歲初中生強姦17歲女生,嫌疑人家與受害人家溝通後,由嫌疑人賠償受害人8萬元,受害人表示諒解。現嫌疑人改變羈押方式為取保侯審。法律上來講,取保侯審並非代表結案或不承擔刑事責任,只是嫌疑人不在看守所羈押了,這種情況大概率將來會判緩刑。

初中生強姦女生後被捕,事後竟然和解了!

客觀地說,對於一個16歲的少年強姦一個17歲女生的案情,如果這少年沒什麼前科,女生也沒有重傷、死亡這類非常嚴重的後果,在取得一定賠償的情況下受害人願意表示諒解也是受害人的權利。是不是決定拿錢諒解,目前是當事人私權,不同的受害人選擇不同。但如果一旦諒解,這種案情取保侯審或緩刑也並不奇怪。

可是,這種事兒不應該是以檢察院的這種強力介入的方式來完成,檢察院如此熱衷於撮合,會不會讓受害人懷疑嫌疑人家裡有背景,從而在這種壓力下“不得不”拿錢諒解?

即使是受害人完全自願,事後也不該以這種無腦的姿態按正能量的方式來宣傳,這種宣傳導向跟那些給外國人提供超國民待遇的執法人員一樣都讓人噁心,這才是關鍵問題!所以,捱罵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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