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2 岳云鹏摊上事了?《新五环之歌》被指侵权,回应此事与我无关

据《新京报》报道,,美团的广告曲《新五环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广告曲的改编者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美团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目前,海淀区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岳云鹏摊上事了?《新五环之歌》被指侵权,回应此事与我无关

《新五环之歌》大家可能比较陌生,但岳云鹏相声里演唱的那首《五环之歌》已经家喻户晓了,几乎人人都能唱两句。据悉,《新五环之歌》与《五环之歌》虽歌词不同,但都是改编自《牡丹之歌》,都是有岳云鹏演唱。

岳云鹏摊上事了?《新五环之歌》被指侵权,回应此事与我无关

据岳云鹏经纪人王先生表示,此事件与岳云鹏无关,之前演唱的《五环之歌》,已经得到原唱蒋大为许可了的。《新五环之歌》是由美团方改编,双方曾在合同里明确表示岳云鹏本人没有版权,也不负相应责任。

岳云鹏摊上事了?《新五环之歌》被指侵权,回应此事与我无关

此事真的与岳云鹏没关系吗?我想未必。

根据《著作权法》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十九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根据以上发条,我们可知对歌曲进行修改、改编,不是得到原唱许可即可,必须得到原歌曲的词作者、曲作者的共同授权,缺一不可。如果岳云鹏经纪人说的属实,《五环之歌》已得到原唱许可,但作词人乔羽,作曲人吕远、唐诃许可了吗?我们不得而知。

《牡丹之歌》著作权方一直没有起诉《五环之歌》,或许是为了艺术,但这次《新五环之歌》之多所以遭到起诉,是因为,这次与艺术毫无关系,完全是一种商业行为。

再者,岳云鹏一方不能因为没有参与歌曲改编并在合同中明确表示不负任何责任,就免去了相应承担的责任。美团方肯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岳云鹏作为一名著名的相声演员,应该清楚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不能为了商业利益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岳云鹏摊上事了?《新五环之歌》被指侵权,回应此事与我无关

《新五环之歌》不是第一首侵权的歌曲,也不是最后一首。但《新五环之歌》因侵权而被起诉,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意义。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随意修改别人的已有创作,更不能以商业为目的,在不经原著许可的情况下修改别人的创作。要尊重知识!尊重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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