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京報》報道,,美團的廣告曲《新五環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編權,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將廣告曲的改編者岳雲鵬、廣告製作者北京贊意互動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和美團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50萬餘元。目前,海淀區法院已經受理了此案。
《新五環之歌》大家可能比較陌生,但岳雲鵬相聲裡演唱的那首《五環之歌》已經家喻戶曉了,幾乎人人都能唱兩句。據悉,《新五環之歌》與《五環之歌》雖歌詞不同,但都是改編自《牡丹之歌》,都是有岳雲鵬演唱。
據岳雲鵬經紀人王先生表示,此事件與岳雲鵬無關,之前演唱的《五環之歌》,已經得到原唱蔣大為許可了的。《新五環之歌》是由美團方改編,雙方曾在合同裡明確表示岳雲鵬本人沒有版權,也不負相應責任。
此事真的與岳雲鵬沒關係嗎?我想未必。
根據《著作權法》
第十二條: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第二十九條: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使用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根據以上發條,我們可知對歌曲進行修改、改編,不是得到原唱許可即可,必須得到原歌曲的詞作者、曲作者的共同授權,缺一不可。如果岳雲鵬經紀人說的屬實,《五環之歌》已得到原唱許可,但作詞人喬羽,作曲人呂遠、唐訶許可了嗎?我們不得而知。
《牡丹之歌》著作權方一直沒有起訴《五環之歌》,或許是為了藝術,但這次《新五環之歌》之多所以遭到起訴,是因為,這次與藝術毫無關係,完全是一種商業行為。
再者,岳雲鵬一方不能因為沒有參與歌曲改編並在合同中明確表示不負任何責任,就免去了相應承擔的責任。美團方肯定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岳雲鵬作為一名著名的相聲演員,應該清楚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不能為了商業利益而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新五環之歌》不是第一首侵權的歌曲,也不是最後一首。但《新五環之歌》因侵權而被起訴,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意義。在此提醒廣大群眾不要隨意修改別人的已有創作,更不能以商業為目的,在不經原著許可的情況下修改別人的創作。要尊重知識!尊重產權!
閱讀更多 三十加1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