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土地性质名为出让实为划拨 卖房人隐瞒实情构成违约

2017年3月,王某与李某就李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某处房屋签订了一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房屋建筑面积59平方米,总房款为459万元,土地性质为出让。李某提交涉案房本,房屋性质登记为商品房,土地使用性质处为空白。在王某交纳了339万元首付款并办理120万元贷款后,双方于同年5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此时房管部门告知王某涉案房屋土地性质为划拨,可出房本,但需王某签订声明,内容为本人对土地性质知晓,相关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王某未签此声明,后诉至法院,要求解约。王某主张李某虚构房屋情况构成根本违约,要求退还已支付款项,并按照总房价款20%支付违约金。

海淀法院经查明,李某自前手购买涉案房屋办理过户手续时就土地性质亦出现过相应情况,其前手房本中土地性质登记为出让,后房管局人员称前手房本因系统出现错误,土地性质登记为出让,实为划拨,如需办理过户,可延续前手房本登记情况,注明空白即可出房本,如之后需交纳土地出让金补交即可。李某当时认为此对房屋交易无大影响,故办理了土地性质为空白的房本,但在与王某签约时对此未做说明。在与王某办理过户手续出现问题后,李某至政府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政府文件称海淀区确有几个小区出现了此类问题,有多人询问土地出让金补缴之事,如房屋性质已为商品房,则之后无需另行补缴土地出让金。庭审中李某同意解约,称其出售房屋亦为另行购房,故主张由其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后退还王某已付购房款,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李某对涉案房屋土地性质为划拨是明知的,但在签约时未做说明,此行为构成违约,但在涉案房屋可过户情况下,其该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在双方解约情况下除应退还王某已付房款情况下应承担一定违约责任;同时王某在签约时对李某提供的房本登记情况未进行全面审查,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及网签合同,双方办理网签注销手续,李某退还王某已付房款,考虑已付房款利息、李某支付中介费等实际损失,判决李某赔偿违约金共计14万元。

土地性质名为出让实为划拨 卖房人隐瞒实情构成违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