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嚴懲哄擡物價等“趁疫打劫”類犯罪|政法機關依法懲治涉疫犯罪護平安

法制日報 全媒體記者 劉子陽

兩天內9次漲價,原本90元左右一袋的口罩賣到了599元,涉案金額累計達775萬餘元……近日,北京警方聯合相關部門查處一起囤積並哄抬口罩價格案,兩人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警方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一般來說,經營者可以自主根據市場調節價格。但在疫情防控這一特殊時期,短時間內連續多次高額漲價,遠遠高於成本價從中牟取暴利,這種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涉嫌非法經營罪。”北京市公安局環食藥旅總隊辦案民警鄭光達介紹說。

《法制日報》記者從北京市公安局環食藥旅總隊獲悉,截至2月25日,北京警方共破獲製售假冒偽劣商品、非法經營、利用口罩等防護物資實施詐騙等涉疫情刑案41起,抓獲犯罪嫌疑人71名,打掉跨省銷售假冒偽劣口罩團伙8個,查扣假冒偽劣口罩36萬餘隻。

疫情防控期間,有人選擇逆行抗疫,有人卻利用疫情實施哄抬物價等“趁疫打劫”違法犯罪行為。

近日,“兩高兩部”制定實施《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依法嚴懲製假售假、哄抬物價、詐騙、聚眾哄搶等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各地政法機關迅速響應,依法從嚴從快懲處了一批涉疫情刑案,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固定佈局
工具條上設置固定寬高


背景可以設置被包含
可以完美對齊背景圖和文字
以及製作自己的模板

嚴懲製假售假犯罪

“疫情期間,為一己私利,賺‘黑心錢’,這不僅違背道德更觸犯刑法。如果你們的親人、醫護人員用了這些口罩,你們是否能安心?”2月16日,浙江省長興縣人民法院院長潘軼華審結了一起疫情期間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

1月底,被告人購進了5.6萬隻口罩,在明知口罩是“三無產品”,本身存在明顯質量問題的情況下,仍以醫用口罩名義對外銷售。經檢驗,涉案口罩的過濾效果均不符合標準。

“我們收案後,利用週末抓緊開庭審理,加班查閱全案,併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保障其合法權益,從立案到宣判僅兩天時間。”潘軼華說,在疫情防控期間,從嚴從快懲治妨礙疫情防控犯罪,回應了社會關切,對類似行為起到了強大震懾和警示作用。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食品藥品與環境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曾文遠認為,疫情期間,口罩是醫護人員和普通民眾預防病毒侵入的最基本防護品,製售假劣口罩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大,不僅破壞我國市場經濟秩序,也對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嚴重威脅。

政法機關重拳出擊製假售假類犯罪,從嚴從快成為常態。截至2月底,公安機關已偵破製售假劣口罩等防護物資案件688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560餘名,查扣偽劣口罩3100餘萬隻及一批防護物資,涉案價值達1.74億元。全國檢察機關共辦理製假售假類犯罪895件1925人。

在曾文遠看來,司法機關在辦理製售假劣口罩類案件時,應當通過精準適用法律突出“嚴”字當頭。

哄抬物價追究刑責

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以來,譚某購進一批一次性醫用口罩,將進貨價50元一盒提至600元出售。2月19日,廣東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涉疫情非法經營案。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譚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5.2萬元。

“對於一般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但此案件發生在疫情期間,口罩屬於急需的防護用品,被告人將原本售價1元的口罩提高到10元至12元,已經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綜合考慮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等因素後,主審法官張敏夫認為被告人構成非法經營罪。

在舉國上下共同戰“疫”的特殊時期,有人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在微信群、朋友圈等出售高價口罩、測溫槍等產品。

“兩高兩部”意見規定,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疫情發生以來,公安部聯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下發文件,指導各地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價格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從嚴從快懲處防護用品和民生商品亂漲價行為。

北京、湖南、山東等地檢察機關制定疫情防控實施方案,嚴懲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等違法犯罪。截至2月25日,全國檢察機關介入、辦理非法經營罪(哄抬物價)144件236人。

曾文遠說,司法機關在辦理哄抬物價類非法經營犯罪案件時,既要體現依法從嚴從快打擊的態度,又要避免不分具體情況簡單的“一刀切”。

曾文遠提出,應該從4個方面予以嚴格把握:時間在疫情期間,即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經國務院批准發佈2020年第1號公告開始至國家相關部門宣佈疫情防控結束為止;哄抬的是“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各地政府可根據本地防疫形勢和市場供需情況,對這些物品的範圍予以具體規定;哄抬物價犯罪的行為方式,應當參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出臺《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相關的規定;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通過本地疫情形勢以及行為人主客觀方面等因素綜合考慮予以判斷。

詐騙犯罪數量最多

2月1日至6日,蘇某在沒有進貨渠道和進貨能力的情況下,以發送醫療物資照片、快遞發貨單等方式,騙取被害人口罩貨款和訂金共計59.37萬元。案發後,山東省鄆城縣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此案,迅速掌握案情,並引導公安機關快速收集微信聊天記錄、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等證據。2月23日,鄆城縣檢察院依法對蘇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疫情期間,我們與公安機關建立涉疫情案件信息共享機制,對立案偵查的涉疫情刑案,第一時間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同時,加快案件受理、審查、移送、流轉速度,不在檢察環節貽誤戰機。”本案承辦檢察官李詩民說。

李詩民告訴記者,雖然這起案件的大部分贓款已被追回,但案件發生在疫情期間,社會危害性較大,且數額特別巨大,將依法從重處罰,量刑建議會在10年以上。

據悉,在眾多類型的涉疫情違法犯罪中,詐騙罪的數量最多。截至2月中旬,全國公安機關共破獲涉疫情詐騙案3600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373名,涉案金額6691萬元。以山東為例,截至2月25日,檢察機關共提前介入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191件269人,其中詐騙罪佔比44.7%。

“兩高兩部”意見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通過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財物,數額較大的,按詐騙罪定罪。同時,根據2003年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對此類詐騙犯罪從重處罰。

“從重處罰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精神,在疫情防控期間,涉及疫情類詐騙犯罪,其從作案手段、騙取財物性質、行騙時機、行騙對象、危害後果等方面來看,都較一般詐騙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更高。”曾文遠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