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1月10日09時30分許,李某駕駛車牌號為晉F0**1E小型汽車,在南環東路星港城十字路口處超車時與陳某華駕駛車牌號為晉BH**39小型汽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當事人李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之規定,負全部責任。
交警提醒以下四種情況不得超車
1、前車正在轉彎、掉頭、超車的;
2、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3、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4、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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