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该协议成立。是否生效需要结合转让的具体情况而定。
股权变动需要结合“对内”效力及“对外”效力来进行分析。“对内”效力一般仅仅表示的是该次股权转让发生在公司与股东之间时,仅仅考虑考虑内部之间有无瑕疵。具体而言包括:股东之间是否侵害了优先购买权、本次转让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等等;
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明确股权变动的时间节点,现行的实践基本上结合了债权形式主义及债权意思主义的精髓。即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强调了股权转让合同生效需要结合合同本身的实际情况确定
2、强调了股权转让的变动效力仅仅是在通知公司股权变动的事实才成立。
3、公司收到通知后,有异议权。
当事人在设计股权转让条款时,需要结合上述关注点去多考虑,明确各方的责任,避免引起不适当的纠纷。尤其议定条款时需要结合转让双方各自应当办理的事项,防止签订后有效的协议后,实际履行时发现或者产生公司拒绝配合的情况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同时面对此类纠纷时需要谨慎考虑诉讼的目的、现状、合同效力等因素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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