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3 同居男友的欠款,她需要還嗎?

“感謝檢察官,俺終於不用替他還債啦。”日前,蘇霞得知法院已採納河南省汝南縣檢察院的抗訴意見,自己不負還款責任後,給承辦檢察官打來電話表示感謝。

事情還要從兩年前說起。2015年9月初,蘇霞收到一份法院判決書,判令她和林大海共同賠償章青、章曉學25萬餘元。“我和林大海早就分居了,他借的款也沒給我花,我怎麼還要還款?”蘇霞不服該判決,以不是共同債務為由,向汝南縣法院申請再審;2017年2月24日,法院裁定駁回蘇霞再審申請;2017年3月13日,蘇霞到汝南縣檢察院申請監督。

原來,蘇霞、林大海於2000年開始同居生活。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林大海以做生意資金週轉困難為由,共向章曉學、章青借款25萬元,並出具三張借據。2015年3月24日,章曉學、章青向汝南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林大海、蘇霞償還欠款。

經過審理,汝南縣法院認為上述債務系二人同居生活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由二被告共同償還;2015年8月28日,法院判決林大海、蘇霞償還原告章曉學、章青借款本金25萬元及利息。

上述借款是否應為二人的共同債務呢?承辦檢察官經過深入調查發現:蘇霞和林大海確實2000年開始同居的,但是因感情不和,從2008年起二人就分居了,林大海常年在賓館租房居住。林大海向章青、章曉學借款時間分別為2013年與2015年,是在與蘇霞解除同居關係之後,且蘇霞對林大海的借款並不知情,也未在欠條上簽名。

林大海也承認分居後,從未給過蘇霞生活費,也未往“家”裡買過任何貴重東西,兩人在財物方面互不干涉,可見所借款項,並未用於共同生活。另外,蘇霞系小學教師,有自己的工作和穩定的工資收入;林大海系某公司職工,兩人沒有從事共同生產和經營方面的活動,林大海向章青、章曉學所借款項,用於完成公司銷售酒的任務和個人揮霍,林大海個人借款不能認定用於共同生活。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章青、章曉學應當就自己的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該款項確實用於同居雙方共同生產與生活。經閱卷及調查,承辦檢察官發現章青、章曉學並未就此提供相應證據。因此,汝南縣法院認定林大海向章青、章曉學所借款項用於二人同居期間的共同生活和生產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2017年6月5日,汝南縣檢察院向駐馬店市檢察院提請抗訴,駐馬店市檢察院向駐馬店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駐馬店市中級法院裁定發回汝南縣法院重審。法院經重審認為,汝南縣檢察院的提請抗訴意見正確,林大海借款系二人共同生產生活的證據不足,遂採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判決蘇霞不負還款責任。(文中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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