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監察法釋義㊳:關於監察機關進行初步核實的規定

監察法釋義㊳:關於監察機關進行初步核實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需要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成立核查組。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提出處理建議。承辦部門應當提出分類處理意見。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和分類處理意見報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

监察法释义㊳:关于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规定

釋義

本條是關於監察機關進行初步核實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規範初步核實的程序,明確開展初步核實工作的具體要求,確保初步核實工作順利開展,使調查工作始終處於主動地位。

本條規定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

一是初步核實的定位。初步核實是指監察機關對受理和發現的反映監察對象涉嫌違法犯罪的問題線索,進行初步瞭解、核實的活動。初步核實是監察機關調查工作的重要環節,初步核實過程中所查明的有無違法犯罪事實情況,以及所收集到的證據材料,是是否立案調查的重要依據,為案件調查工作奠定一定的基礎。

二是初步核實的程序。根據本條規定,監察機關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履行審批程序,一般應當報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審批。經批准後,承辦部門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組。初步核實方案一般包括初步核實的依據,核查組人員組成,需要核實的問題,初步核實的方法、步驟、時間、範圍和程序等,以及應當注意的事項。核查組的人數可根據所反映主要問題的範圍和性質來確定,最少不少於2人,對案情複雜、性質嚴重、工作量大的,可以適當增配人員。初步核實方案應當報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監察機關分管負責人審批。

三是初步核實的任務和方法。初步核實階段的主要任務是瞭解核實所反映的主要問題是否存在,以及是否需要給予所涉及的監察對象政務處分。在初步核實工作中,核查組要突出重點,抓住主要問題收集證據、查清事實,也要注意保密,儘量縮小影響。核查組經批准可採取必要措施收集證據,比如與相關人員談話瞭解情況,要求相關組織作出說明,調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閱複製文件、賬目、檔案等資料,查核資產情況和有關信息,進行鑑定勘驗等。如需要採取技術調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監察機關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交有關機關執行。

四是初步核實結果處理。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況、反映的主要問題、辦理依據及初步核實結果、存在疑點、處理建議,由核查組全體人員簽名備查。承辦部門應當綜合分析初步核實情況,按照擬立案審查、予以了結、談話提醒、暫存待查,或者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等方式提出分類處理建議。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和分類處理建議報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必要時向同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報告。

監察機關調查的對象大都是公職人員,特別是一些重大案件,涉及一定層級的領導幹部,社會影響大,如果稍有不慎出現偏差,不僅會給調查工作帶來困難,還會產生不良的政治和社會影響,因此初步核實工作必須嚴格保密,並按照法定程序開展。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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