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動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亮點內容解讀釋義(七)

「廉政动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亮点内容解读释义(七)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於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幫助廣大黨員幹部深入學習,克拉瑪依零距離推出“跟我學條例”專欄,對《條例》亮點內容進行解讀釋義。

「廉政动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亮点内容解读释义(七)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釋義】

本條是關於從輕或者減輕處分運用規則的規定。

本條規定體現了我們黨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既是對黨員幹部的嚴格要求,也是對黨員幹部的關心愛護,更是教育、幫助和挽救。

本條共分六項。第(一)項規定的是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情形。根據《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這裡的“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審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第(二)項規定的是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情形。“組織核實”,主要是指在立案審查前,黨組織對反映的問題線索採取的調查、核對、確認等工作,既包括初步核實工作,也包括巡視巡察、談話函詢中的抽查核實等工作。“立案審查”,主要是指根據紀檢機關監督執紀工作相關規定,對檢舉、控告以及發現的黨員或黨組織的違紀問題,經初步核實,確有違紀事實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予以立案審查。

第(三)項規定的是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情形。這裡的“同案人”,主要是指與被審查人共同參與、實施了違紀行為的人,其中既包括黨員和黨組織,也包括非黨員和非黨組織。“其他人”,主要是指沒有與被審查人共同參與、實施違紀行為的人,其中既包括黨員和黨組織,也包括非黨員和非黨組織。“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主要是指被檢舉的同案人或者其他人中的黨員和黨組織的違紀行為,依照《條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應當受到紀律處分或者紀律處理。“應當受到法律追究的問題”,通常是指被檢舉的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等法律責任追究。

第(四)項規定的是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情形。“主動挽回損失”,主要是指違紀黨員或黨組織在其實施的違紀行為已經造成損失的情況下,主動採取有效措施,挽回損失的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主要是指違紀黨員或黨組織在其違紀行為已經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主動採取彌補措施,消除影響的行為。“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主要是指違紀黨員或黨組織在已著手實施違紀行為,但尚未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下,主動放棄繼續實施違紀行為,並主動採取積極措施防止了危害結果的發生。

第(五)項規定的是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情形。這裡強調的是主動將違紀所得上交組織,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不包括退還違紀所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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