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 三原一男子在旬邑强揽工程 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三原一男子在旬邑强揽工程 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阳光讯(记者 李瑜)近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了一起强迫交易和故意伤害案,主犯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4年9月19日,三原男子付某持陕西盛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投标参加旬邑高速公路TX-M02标段提供施工用碎石而组织的招标活动。后在未中标情况下,付某联系车辆开始供料,并安排韩某、张某2、杨某在二标段核算所送石料规格、数量等收料具体事宜。2014年9月26日至9月28日期间,供料车辆未按该项目部卸料程序,以不过磅直接向料仓卸料的方式强行向二标段料仓卸24辆石料。后因工作人员阻挡,供料车辆不能卸料,付某又指使韩某、张某2组织十几辆供料车辆停放于料仓口,导致其他供料车辆不能正常出入,后在警方介入下方驶离。

三原一男子在旬邑强揽工程 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12月份,中铁十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铜旬项目部向付某支付共计81600元石料费及运输费。经旬邑县价格认证中心旬价认字(2017)3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认定标的于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1600元。

另经法院查明,2017年3月5日,付某伙同周某某、袁某某等二人将三原一农民殴打住院,经三原县医院主要诊断为:闭合性胸部损伤、肺挫伤、左侧肋骨骨折;经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西法大司鉴[2017]临鉴字第334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张某1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以强行供料为手段,强卖他人价值81600元料石,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付某、周某某、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导致轻伤,三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另查明,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付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二、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三、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