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8 規範性文件能否允許商家取得餐飲服務 許可證即可銷售非自制預包裝食品,案情與分歧

案情

2015年7月,原告汪某向被告深圳某食藥局投訴,稱其從第三人某餐飲有限公司處購買進口預包裝食品咖啡豆250克,第三人沒有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擅自銷售進口預包裝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被告:1.處理原告的投訴並書面告知處理情況;2.組織調解,若調解不成需要對第三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依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對原告發放舉報獎金。

被告查實,第三人持有《餐飲服務許可證》《衛生證書》。被告認為,根據《深圳市食品流通許可實施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製作加工的食品或非自制預包裝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因此,該案件違法事實不成立,決定銷案並不予獎勵。原告不服,提起訴訟。

分歧

關於案件的審理,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深圳市食品流通許可實施辦法》規定,第三人銷售非自制預包裝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現第三人已經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按照行政許可法信賴保護原則,第三人不構成違法,被告作出的銷案決定合法。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在行政機關針對該行為予以查處時充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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