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1 用假房產證“賒走”40萬元菸酒 湖南常德:檢察機關抗訴後改變案件定性及刑期

本報訊(記者張吟豐 通訊員雷蕾 蔡毓麟)近日,湖南省常德市市民王某與其代理人一同來到常德市檢察院,感謝檢察機關依法抗訴,公正司法。

事情要從2014年4月說起,那段時間王某經營的菸酒店裡多了一位常客。這個叫文峰的“採購商”隔幾天就到店裡買幾包煙,一來二去,兩個人就熟絡了起來。

轉眼就到了6月,文峰又到王某的店裡買菸、聊天。聊了一會兒,文峰悄悄跟王某說:“我手上接了一筆大單子,為長沙一家公司採購高檔菸酒,需要從你這裡賒購,釆取一月一結賬的方式。”王某聽後覺得有利可圖,但考慮需要賒購又有所顧慮。這時,文峰拿出了他事先偽造好的一套房產證和土地證,說是押給王某。文峰此舉徹底打消了王某心中的疑慮。就這樣,從2014年6月底至12月間,文峰以“賒購”的方式從王某處賒走價值40餘萬元的菸酒。

其間,王某也曾多次找文峰催要菸酒錢,但是每次催賬,文峰不是以“財務不在”,就是以“公司審批還沒下來”等各種理由推託。

到了年底,當王某再次電話聯繫文峰催要欠款時,電話卻始終無法接通。王某這才如夢初醒,意識到自己上當受騙,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案發後,文峰拒不交代菸酒的真實去向,稱資金回籠之後就會歸還欠款。常德市武陵區檢察院審查後,以被告人文峰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向武陵區法院提起公訴。

2016年7月29日,武陵區法院判決認定:2014年6月,被告人文峰偽造了一套房產證及土地證,將偽造的證件抵押給他人賒購菸酒,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原審判決生效後,被害人向常德市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以詐騙罪追究文峰的刑事責任。

“這起案件究竟是不是詐騙罪,關鍵點就是在主觀故意方面。”為查清案件事實,常德市檢察院公訴二科檢察官馬上派辦案人員調閱原審案卷,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進行全面梳理審查,對案件的疑點難點問題分析進行會診,並與偵查人員一同奔赴長沙、益陽、津市等地調查取證。經查證,被告人文峰提及的公司從沒有在王某那裡購買過菸酒,公司更沒有文峰這個員工。

“文峰從開始的偽造證件,到‘賒購’期間編造各種理由推託還錢,再到案發後拒不交代菸酒的真實去向,結合其不具有還款能力的經濟條件,排除了合理懷疑,足以認定文峰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該院公訴二科科長張璇向記者介紹。

該院遂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足以影響定罪量刑為由向常德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常德市中級法院指令武陵區法院再審。武陵區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重新審判。

日前,法院作出再審判決:被告人文峰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責令被告人文峰退賠被害人王某經濟損失4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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